贷款用途:
(二)小型农机具贷款;
(三)围绕农业生产的产前、产中、产后服务等贷款;
(四)个体经营户、私营企业主的流动资金贷款;
(五)农户子女上学、建房、治病等消费贷款。
贷款对象及贷款条件:
(一)具有农业户口,且户口所在地在农信社的营业区域内;
(二)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三)资信良好,具备清偿贷款本息的能力;
(四)从事种植、养殖、加工等其他与农村经济发展有关的生产经营活动,并有合法可靠的经济来源;
(五)个体经营户、私营企业主应在农信社开立结算帐户。
授信额度:对单一农户初次授信或调整后的授信最高额度一般不超过该农户近三年平均年纯收入或家庭拥有的可变现财物之和,额度原则上最高不得超过3万元。
贷款期限:农户小额信用贷款期限根据生产经营活动的实际周期确定。因重大灾害造成损失的,可延期归还。
贷款利率:农户小额信用贷款按中国人民银行对农村信用社规定的利率政策,根据存款利率、费用成本和贷款风险等情况确定,并予以适当优惠。
农户小额信用贷款操作规程
调查农牧户基本情况---评定资信等级和核定信用额度---帐务管理---贷款发放---贷款检查及回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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