佛山市科技型中小企业信贷风险补偿基金
业务实施细则(试行)
(2015年版)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佛山市科技型中小企业信贷风险补偿基金(下称“科技基金”)的管理和运作,促进科技基金业务健康发展,防范和控制科技基金贷款风险,提高科技基金业务的社会效益和服务水平,根据《佛山市科技型中小企业信贷风险补偿基金管理办法(试行)》(佛科[2014]96号),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本实施细则所称科技基金贷款业务是指合作银行向科技基金项下的科技型中小企业提供各类融资的总称,包括贷款、贸易融资、保理、票据承兑、贴现、贷款承诺、信用证、保证等融资业务。
第三条佛山市科技型中小企业信贷风险补偿基金有限公司(下称“科技基金公司”)为本基金专项运营主体,基金管理人为科技基金的运营管理单位,运营管理方式采用岗位分离管理,实行“贷前审核、贷后备案”。
第四条本实施细则所称的合作银行是指经公开招标准入并与基金管理人签订《佛山市科技型中小企业信贷风险补偿基金贷款业务战略合作协议书》(下称合作协议)的商业银行。
第五条本实施细则所称专户(包括:基本户、保证金专户及临时性风险补偿专户)是指科技基金公司为履行本基金营运和管理职能,在合作银行开设用于本基金的银行结算和资金管理的专属账户。
(一)基本户为科技基金公司办理转账结算和现金收付的主办账户;
(二)保证金专户是指科技基金公司在合作银行开设用于科技型中小企业增信服务的结算账户;
(三)临时性风险补偿专户是指科技基金公司项下借款企业出现违约,满足本细则第四十五条情形之一时,对合作银行临时性风险补偿的资金专户。
第六条本实施细则所称企业是指在佛山市内依据国家相关法律规定在工商部门登记注册,实行自主经营、自负盈亏的各种中小科技型经济组织,包括有限责任公司、股份有限公司、非公司企业法人、合伙企业、个人独资企业以及其他经营单位,不包括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个体工商户等。
第七条科技基金贷款业务准入企业,应符合《佛山市科技型中小企业信贷风险补偿基金管理办法(试行)》(佛科
[2014]96号)中第四章第二十二条的认定条件。
第八条科技基金项下单个企业贷款原则上不超过1000万元人民币,贷款期限原则上不超过两年,且不能超过基金存续期。
第九条科技基金贷款业务流程
(一)贷款申请:借款企业持市科技局或市科技局委托的第三方机构出具的资格证明材料和《佛山市科技型中小企业备案信息表》(下称《备案信息表》见附件1),向科技基金公司提交《佛山市科技型中小企业信贷风险补偿基金贷款申请书》(下称《贷款申请书》见附件2)并根据《佛山市科技型中小企业信贷风险补偿基金企业申请资料清单》(下称《科技基金贷款资料清单》见附件3)提供相关材料;
(二)初核推荐:科技基金公司对借款企业提交的申请材料作初步审查,认为申请材料符合相关要求的,则根据借款企业意愿向其选择的合作银行推荐,出具《佛山市科技型中小企业信贷风险补偿基金推
荐函》(下称《推荐函》见附件4)
(三)尽职调查:合作银行根据借款企业的申请资料和科技基金公司的推荐,对借款企业进行尽职调查;
(四)审批放贷:合作银行根据合作协议约定的贷款准入条件和信贷操作规程,对借款企业进行实质性审核,决定是否发放贷款,并将审查、审批意见反馈科技基金公司,向
科技基金公司出具《佛山市科技型中小企业信贷风险补偿基金贷款审批反馈函》(下称《贷款审批反馈函》见附件5);
(五)贷款发放:经合作银行审批同意放贷的,由科技基金公司向合作银行出具《佛山市科技型中小企业信贷风险补偿基金确认函》(下称《确认函》见附件6),合作银行与借款企业签署借款合同、担保合同等相关法律文件;
(六)承诺面签:科技基金公司(双人)当面见证《贷款申请书》承诺部分的签署;
(七)资料报备:合作银行在放款后次月10号前集中向科技基金公司报备,科技基金公司建立贷款台账管理;
(八)贷后管理:以合作银行为主导,每月对授信方案实施情况、信贷资金用途、企业风险状况、主要投资者及管理人员个人征信状况等进行分析与评价,科技基金公司负责监督合作银行贷后管理落实情况,必要时自行对借款企业直接进行上述贷后管理措施;
(九)贷款收回:合作银行负责到期贷款收回,并及时报备科技基金公司,向科技基金公司出具《佛山市科技型中小企业信贷风险补偿基金贷款还款反馈函》(下称《贷款还款反馈函》见附件7);
(十)贴息核付:借款企业向科技基金公司申请贴息,科技基金公司初审并每半年汇总,报科技基金决策委员会同意后,由科技基金公司按本基金财务管理制度有关规定向借
款企业划付贴息资金;
(十一)启动补偿:借款企业未能按期足额偿还贷款本息的,满足本实施细则第四十五条约定情形之一时,由合作银行按约定的比例金额向科技基金公司提出临时性风险补偿申请;
(十二)补偿后的债务追收:由合作银行全权负责(必要时科技基金公司配合)向违约企业(包括依据法律法规及贷款约定要求提前还贷)催收,包括通过司法途径对违约企业进行债务追偿。科技基金补偿后,科技基金公司对违约企业仍享有追偿权;农业银行小额贷款
(十三)损失核销:依照法律程序追偿终结后,对确实无法收回的贷款本金损失,科技基金按比例承担相应损失后,经科技基金公司申请,科技基金决策委员会审议通过后,在科技基金按实核销。
第二章企业条件与申请受理
第十条申请科技基金贷款业务的借款企业必须获得市科技局或市科技局委托的第三方机构出具的资格证明。
第十一条借款企业还应同时具备以下基本条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