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云南省小额信贷扶贫管理办法》的通知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云南省人民政府
【公布日期】2000.06.19
【字 号】云政发[2000]93号
【施行日期】2000.06.19
【效力等级】地方政府规章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银行业监督管理
正文
云南省人民政府关于
 印发《云南省小额信贷扶贫管理办法》的通知
 (云政发〔2000〕93号)
各州、市、县人民政府,各地区行政公署,省直各委、办、厅、局:
农业银行小额贷款  为了进一步规范和完善我省的小额信贷扶贫管理工作,管好用好小额信贷扶贫资金,不断提高资金使用效益,现将《云南省小额信贷扶贫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云南省人民政府
                          二000年六月十九日
         云南省小额信贷扶贫管理办法
一、总则
  第一条 为更进一步规范、完善小额信贷扶贫管理工作,管好用好小额信贷扶贫资金,不断提高小额信贷扶贫效果,根据《中国农业银行云南省分行“小额信贷”扶贫贷款管理实施细
则(试行)》的有关规定,结合我省小额信贷扶贫工作的实际,重新(修订)完善《云南省小额信贷扶贫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
  第二条 小额信贷扶贫是银行、财政、社会力量向贫困农户提供小额有偿有息的信贷资金,实行“有偿使用、小额短期、整贷零还、小组联保、滚动发展”的原则,并指导帮助支持贫困农户实现可持续发展的一种全新的扶贫方式。同时并将贯穿于解决相对贫困问题的全过程。
  第三条 小额信贷扶贫以贫困村为重点,以贫困户为对象,是一项行之有效的综合性扶贫措施,金融系统,扶贫、财政以及妇联、共青团等部门应密切合作,各司其职,推动我省小额信贷健康、有序、快速发展。
二、机构设置与职责
  第四条 省、地州市、县在同级扶贫开发领导小组内设立小额信贷扶贫领导小组及工作机构。省、地州市、县各级农行相应设立管理小额信贷扶贫贷款的机构,确保机构协调上的联系配合。
  第五条 省小额信贷办公室设在扶贫办内,负责全省小额信贷扶贫的组织实施工作,其主要职责是:
  1.代省扶贫开发领导小组制定全省小额信贷扶贫的总体规划、实施方案以及拟定小额信贷扶贫的有关规定及管理办法等;
  2.统筹计划,确定规模,调配资金,监测审计,组织对小额信贷扶贫进行政策调研,总结交流经验,加强人员培训;
  3.宏观指导和监督检查各地和有关部门贯彻执行中央及省委、省政府有关小额信贷的方针、政策,小额信贷的业务工作和各项规章制度的执行情况。
  第六条 地、州、市小额信贷办公室主要职责是:
  1.代地州市扶贫开发领导小组编制全区小额信贷工作规划、年度计划,按照省小额信贷办公室有关规定拟定全区小额信贷扶贫的具体贯彻实施意见;
  2.指导县、乡小额信贷的业务工作;
  3.培训县、乡小额信贷的业务人员,搞好统计监测,组织好小额信贷政策调研;
  4.加强与农行的联系合作,确保农行小额信贷扶贫贷款及时、足额到位;
  5.配合有关部门,加强对县、乡小额信贷扶贫资金的检查、审计和监察工作。
  第七条 县级小额信贷办公室主要职责是:
  1.代县级扶贫开发领导小组编制小额信贷扶贫工作规划、年度计划;
  2.审查、检查小额信贷扶贫项目,搞好统计监测;
  3.加强与农行的联系与合作,确保农行信贷资金安全、及时、足额发放到众手中;
  4.管理乡(镇)小额信贷工作站工作,抓好培训,组织好配套服务;
  5.配合有关部门加强对乡(镇)小额信贷资金的抽查、审计工作。
  第八条 乡(镇)小额信贷工作站主要职责是:
  1.代本乡(镇)人民政府编制乡(镇)小额信贷扶贫工作规划和年度计划;
  2.选定扶贫对象,搞好建档立卡工作,组建管理各中心和联保小组工作,建立健全工作站站长、会计、出纳、信贷员岗位责任制,建立健全中心主任、小组长工作职责和岗位责任;
  3.帮助贫困户选好项目,并围绕项目提供产前、产中、产后各项服务;
  4.坚持每月召开一次中心会议,确保中心会议制度化、正常化,协助农行做好放贷工作,并认真负责地按农行《“小额信贷”扶贫贷款委托代收代管协议》做好信贷资金管理、收回及再贷工作。
  第九条 中心主任职责是:
  1.组织小组成员选择开发项目,申请扶贫资金;
  2.每月召开一次中心会议,交流生产经验,传递市场信息,开展技术培训,落实联保责任,宣传扶贫政策;
  3.协助信贷员做好放款、收款及回收再贷工作。
  第十条 小组长职责是:
  1.监督组员参加中心会议,监督组员执行规章制度;
  2.组织组员讨论、选择、实施好生产项目,确定贷款数额,合理使用贷款,落实联保责任;
  3.团结互助,督促组员按期还款付息和缴纳小组基金;
  4.协助工作站人员开展社区精神文明建设,参与社区发展规划的制定。
  第十一条 省农业银行管理小额信贷扶贫贷款的机构,其主要职责是:
  1.在省扶贫开发领导小组的统筹安排下,下达年度小额信贷扶贫贷款计划;
  2.负责农行小额信贷扶贫贷款的业务工作;
  3.按照农总行有关规定,拟定管理小额信贷扶贫贷款的有关管理实施细则、办法,并定期进行监督、检查;
  4.承担全省各地、州、市、县扶贫信贷业务人员的培训工作;
  5.定期检查各地、州、市、县小额信贷扶贫到户的帐务,配合省级有关部门对各地、州、市、县小额信贷扶贫到户资金进行审计和监察。
  第十二条 地、州、市农行管理小额信贷扶贫贷款的机构,其主要职责是:
  1.按照省农行下达的小额信贷计划,及时下达到所辖各县支行;
  2.按照农总行及省分行的有关规定,拟定全区小额信贷扶贫贷款的有关贯彻办法,并定期进行监督、检查;
  3.管理全区小额信贷扶贫贷款到户资金的业务工作;
  4.培训县级扶贫信贷业务人员;
  5.定期检查县级小额信贷扶贫贷款到户帐务,配合有关部门对各县小额信贷扶贫到户资金进行审计。
  第十三条 县农业银行管理小额信贷扶贫贷款的机构,其主要职责是:
  1.严格按照上级下达的扶贫贷款计划,及时审查贷款项目,发放贷款。根据实际情况,确需调整贷款计划的,须报上级主管部门批准;
  2.管理乡(镇)农行小额信贷资金的业务工作;
  3.培训县支行所辖小额信贷扶贫贷款工作人员和财务人员;
  4.定期检查乡(镇)农行小额信贷扶贫到户资金的帐务,配合有关部门对乡(镇)小额信贷扶贫到户资金进行审计;
  5.搞好统计工作,及时、准确地提供各类帐表和票据。
  第十四条 凡是利用银行贷款开展小额信贷扶贫的乡(镇),有营业所的必须配备1--2名专贷员,无营业所的,必须由县支行指派1--2名专贷人员,或由2--3个乡(镇)组成信贷组,配备2--3名信贷员具体负责小额信贷扶贫资金的发放,并与乡(镇)工作站共同配合做好小额信贷扶贫工作。基层营业所、信贷组其主要职责是:
  1.按照农业银行下达的小额信贷扶贫到户资金规模计划,依据乡(镇)小额信贷工作站
提供的贫困户贷款规模及生产项目花名册,1个月内要与贫困户签订贷款合同,及时、足额地把农行小额信贷扶贫资金发放到农户手中;
  2.自主发放贷款,与乡(镇)共同做好回收以及回收再贷工作;
  3.加强对贷款的检查和贷款档案的管理工作,确保贷款的使用用途和使用效益;
  4.加强对小额信贷专职信贷员的管理工作,使信贷员尽职尽责地做好资金的发放和回收工作,最大限度地避免贷款资金风险;
  5.按回收资金总额的5‰和回收利息总额的5%的标准,每个季度结算一次,给乡(镇)工作站支付手续费。
三、运行机制
  第十五条 小额信贷扶贫是打好扶贫攻坚战,切实解决贫困温饱的重要举措。在省委、省政府统一领导下,实行双线管理体制:项目管理与资金管理相互分离,又相互衔接即:农行直接负责小额信贷扶贫资金的管理,间接参与贷款农户项目的实施;政府职能部门间接协助
农行做好资金的管理工作,直接负责贷款农户项目的实施。使用财政、上海帮扶资金实行小额信贷的乡(镇),则仍按省对地州市、地州市对县的管理体制进行管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