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农户小额贷款的定义
本办法所称的农户小额贷款是指中国农业银行按照普惠制、广覆盖、商业化的要求中,对农户家庭内单个成员发放的小额自然人贷款。每户农户只能由一名家庭成员申请农户小额贷款。农户是指长期(一年以上)居住在乡镇(含城关镇)行政管理区域内的住户,包括从事农业生产经营的住户、国有农(林)场职工、农民工、农村个体工商户等,但不包括居住在城关镇从事非农业生产的经营的住户。
二、农户贷款的用途
农户小额贷款用于农户生产、生活的融资需求,主要包括:(一)从事农、林、牧、渔等农业生产经营活动。(二)从事工业、商业、建筑业、运输业、服务业等非农业生产经营活动。(三)职业技术培训、子女教育、医疗、购买耐用消费品、修缮房屋等生活消费。
三、农户贷款的准入条件
申请农户小额贷款的借款人必须同时具备以下条件:(一)年龄在18周岁以上(含18周岁),且申请借款时年龄和借款期限之和不得超过65(含65);在农村区域有固定住所,身体健康,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和劳动能力,持有有效的身份证件。(二)根据《中国农业银行“三农”客户信用等级评定管理办法》,客户的信用等级评级结果为一般级及以上;(三)应具有稳定的收入及按期偿还贷款本息的能力。(四)所从事的生产经营活动,符合国家法律法规及产业政策。(五)品行良好,申请贷款时无逾期未还贷款(经总行或一级分行认定的,因重大自然害或政策性原因形成的逾期未还贷款除外)。(六)贷款人规定的其他条件
四、农户贷款的禁止性规定
严禁对以下客户办理农户小额贷款业务:(一)有骗(套)取银行信用、恶意逃废银行债务或信用卡恶意透支行为或记录的;(二)有刑事犯罪记录的,但过失犯罪除外;(三)有嗜赌、等不良行为的;(四)从事国家明令禁止业务的。
五、农户贷款的额度规定
农户小额贷款单户授信额度起点为3000元,最高不超过5万元(含)。经办行应根据客户的
信贷需求、信用等级评定结果、担保情况、还款能力等因素确定具体贷款额度,但单户最高授信额度应控制在自助可循环额度有效期或一般方式贷款期间该农户家庭总收入的50%以内。
六、农户贷款的用款方式
根据用款方式不同,农户小额贷款分为自助可循环方式和一般方式。自助可循环方式是指在核定的最高额度和期限内,借款人随借随还,自助放款还款,主要用于满足农户临时性、短期周转资金需要;一般方式是指未对农户授予最高额可循环贷款额度,一次性放款,一次或分次收回。具体用款方式由贷款人与借款人协商决定。
七、农户贷款的期限规定
农户小额贷款期限应根据农户的生产经营周期和综合收入情况确定。(一)采用一般贷款方式的,贷款期限不超过3年,但对从事林果业等回收周期较长的生产经营活动的,可延至5年。(二采用自助可循环贷款额度期限不得超过3年。额度内的单笔贷款期限一般不超过1年,最长不超过2年,且到期日不得超过额度有效期后6个月。额度内的单笔贷款期限超过1年时,只有在收回该笔贷款本金的50%后,收回的贷款本金才能。
八、农户贷款的展期
因遭受自然灾害、重大疾病、意外事故或市场出现重大变化等原因导致不能按期归还贷款(含自助可循环方式)的,经原审批机构批准同意,可以办理展期。展期后贷款形态要相应调整为关注类。短期贷款展期累计不得超过原贷款期限;中期贷款展期累计不得超过原贷款期限的一半。
九、农户贷款利率
省分行规定:农户贷款利率在同档次基准利率基础上至少上浮20%(含)以上,但同等条件下,采用自助可循环方式和一次性还本的农户小额贷款利率上浮幅度,要高于分期还款方式。
十、农户贷款的还款方式
(一)期限在1年以内(含)的贷款,采取利随本清、按季(月)结息到期还本还款方式。(二)期限在1年以上的贷款,采取等额本息、等本递减等分期还款方式。分期还款的批次应根据客户现金流量特点确定,最长可按每6个月进行分期还款。
十一、农户贷款的担保规定
农户贷款的担保规定
农户小额贷款分为信用贷款和担保贷款两类。担保贷款采取《中国农业银行“三农”信贷业务担保管理办法(试行)》中规定的担保方式,具体包括:(一保证担保方式。包括法人客户、信用担保公司、农民专业合作社、自然人、多户联保等保证担保。(二)抵押担保方式。包括房地产、交通运输工具、大中型农机具、荒地承包经营权、林权等抵押担保。(三)质押担保方式。包括贵金属存单债券仓单等质押担保
十二、农户贷款的联保规定
借款人可遵循:自愿组合、诚实守信、风险共担”的原则组成联保小组申请贷款,联保小组成员之间共同承担连带责任保证。采用多户联保担保方式必须同时符合下列条件:(一)联保小组成员不低于3户。(二)联保小组成员间不存在直系亲属关系,或虽为直系亲属但成员间已单独建立家庭且家庭财产能够有效区分;(三联保小组成员的居所应相对集中。采用多户联保担保方式的,每个借款人只能参加一个联保小组。联保小组成员出现逾期贷款的逾期贷款清偿前停
十三、农户贷款应提供的资料
客户应填写《中国农业银行农户小额贷款业务申请表》,向经营行客户部门(营业网点)提出农户小额贷款业务申请。客户需要提供以下资料:(一)借款人合法有效的身份证明。(二)担保人合法有效的身份证明、抵押物的权属证明,符合信用贷款条件的除外。(三)贷款人认为有必要提供其他材料。客户部门(营业网点)收到申请资料后,初步认定客户是否具备办理农户小额贷款业务的基本条件。对于不符合贷款条件的,应及时通知申请人。
十四、风险防范
(一)可能出现的风险;
1、借款人未按合同约定的日期和金额归还贷款本息;
2、借款人所从事的农业生产经营受自然灾害影响产生重大损失;
3、借款人有违法、违纪等不良行为,受到法律、行政、经济制裁或处罚;
4、借款人健康状况恶化或遭受重大人身伤害,丧失或部分丧失劳动能力;
5、借款人死亡、失踪或宣告死亡及丧失民事行为能力,且无合法继承人、受遗赠人或法定继承人、受遗赠人拒绝履行合同;
6、借款人或抵押人未经经营行同意,擅自将设定抵押权的房屋拆迁、出租、出售、转让、馈赠或重复抵押;
7、借款人拒绝或阻挠经营行的贷后检查或提供虚假材料、信息;
8、借款人居所和经常变动,经营行不能有效判断借款人情况和贷款实际使用情况;
9、因抵押物贬值,抵押物价值趋于或低于贷款金额及抵押物或抵押权益受到损害,抵押权难以或不能实现;
10、新法律、法规实施使借款合同及相关合同存在法律方面的缺陷和问题;
11、贷款手续及信贷档案不齐全,重要文件或凭证遗失,对债权实现有实质影响。
(二)防范措施;
1、严格借款人资格审定,注重对担保的审查;
2、保证贷款用于合同约定的用途,防止挪作他用、私贷公用、多人贷款一人使用等现象;
3、贷款发放后,经营行应有效跟踪借款人,掌握其状况的变化。
个人农村生产经营货款
(一)货款定义
中国农业银行农村个人生产经营货款是指对农户家庭内单个成员发放的,用以满足其从事规模化生产经营资金需求的大额货款。
本办法所称农户是指长期(一年以上)居住在乡镇(含城关镇)行政管理区域内的住户,包括从事农业生产经营的住户、国有农(林)场职工、农民工、农村个体工商户等,但不包括居住在城关镇从事非农业生产经营的住户。
(二)货款用途
■农、林、牧、渔等农业生产经营活动;
■工业、商业、建筑业、运输业、服务业等非农业生产经营活动。
(三)货款额度
■额度为5万~100万,主要基于以下考虑:
1、从信贷需求的角度看、大部分农户的信贷需求集中在5-50万元之间,超过50万的信贷需求较少,设定100万的货款额度上限,可以满足98%以上的规模化农户信贷需求。
(四)货款期限
1、农村个人生产经营货款采用一般方式的期限为一年,采用自助可循环方式的期限为3年,既针对一般的融资需求,也考虑了短时间流动资金周转的需要。
2、货款期限根据农户从事生产经营周期、现金流量特点确定,对于从事林业等生产周期较长的生产经营活动的,最长可延长至8年。
3、考虑到部分农产品的生产周期较长,如林业、橡胶等,农户在从事这类农产品种植时,短期间没有现金流产生,允许设置货款宽限期。
农业银行小额贷款(五)担保方式
由于农户的主要财产包括宅基地、土地承包经营权、都不能作为有效抵押物,农村地区普遍存在抵押担保难的问题。因此,《管理办法》在担保方式方面做了相对灵活的规定,除可以采用传统的房地产抵押、信用担保公司担保方式外,还可以结合当地实际,采取“公司+农户”、农户联保等保证担保,农机具、农副产品等抵押担保等。
(六)准入条件
农村个人生产经营货款充分考虑了农村地区的实际情况,适当降低了货款的准入门槛,对相关的营业执照、许可证和纳税证明不做具体要求。
(七)货款保障性条款
与城市居民相比,农户的的生产经营活动多属室外作业,且工作环境相对较差,容易导致一些意外事故的发生,另外,农业属于弱质产业,易受自然灾害和市场波动的影响,因此,农村个人生产经营货款管理办法中规定,农村个人生产经营货款的借款人,原则上需参加人身意外伤害险,同时积极引导借款人参加农业保险和相关财产保险。
(八)农户联保的准入
农户联保适用范围:
从事国家或当时政府提供最低保护收购价收购的粮食或经济作物种植的;
从事具有一定规模的当地特产业,市场风险相对可控的;
提供土地承包经营权的附加担保(须经当地政府许可);
提供土地承包经营的反担保;
属于农行认定的信用村镇且已经成立风险补偿基金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