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农村商业银行企业“便捷贷”信贷业务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重庆农村商业银行(以下简称本行)小企业信贷业务的经营管理,防范信贷风险,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贷款通则》、银监会《银行开展小企业授信工作指导意见》等法律法规和本行有关规章制度,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便捷贷”是指对于信息不充分、难以对其进行信用评级或信用等级低的小企业,本行依据企业提供的足额有效抵、质押担保,并由小企业实际控制自然人(包括具有实际控制力的股东、董事或高管等)承担连带保证责任(低风险业务除外),而向小企业提供信贷资金的各项信贷业务。
第三条  小企业的认定
调查人应按照中国人民银行、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及本行下发的相关小企业的认定标准,在受理小企业信贷业务同时对小企业资格进行认定,并注意把握以下原则:
对于分立的企业,视同新设立企业进行认定。
小企业由于经营规模扩大连续两年超过小企业规定标准的,从第三年度起应调出小企业范围。
第四条  以下企业不在本办法所称小企业范围之内:
(一)房地产开发及从事房地产开发建筑的企业;
(二)集团成员企业;
(三)学校、医院、出版社、电视台等非生产流通企业;
(四)大中型企业由于生产经营恶化,规模缩小而符合小企业标准的。
第五条  本办法所称小企业信贷业务包括贷款和承兑汇票。
第六条  本办法适用于重庆农村商业银行下属各支行、营业部及小企业贷款中心。
第二章  基本要素
第七条  办理“便捷贷”的小企业必须具备以下基本条件:
(一)经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核准登记,且年检合格;
(二)有必要的组织机构、经营管理制度和财务管理制度;
(三)有固定依据和经营场所,合法经营,产品有市场、有效益;
(四)持有人民银行核发的贷款卡;
(五)信誉良好,具备履行合同、偿还债务的能力,无不良信用记录;
(六)能遵守国家金融法规政策及银行有关规定;
(七)在本行开立结算账户;
(八)办理“便捷贷”的小企业可不评定信用等级。
第八条  “便捷贷”资金应用于企业生产经营,且不能用于以下用途:
(一)生产、经营国家明令禁止的产品;
(二)从事股本权益性投资,以信贷资金作为注册资金、注册验资或增资扩股;
(三)从事股票、期货、金融衍生产品投资;
(四)从事高污染,国家环保政策限制发展的产品的生产和投资;
(五)本行规定的其它禁止用途。
第九条  “便捷贷”期限
除提供全额保证金或全额存单、国债质押的“便捷贷”业务外(以下简称低风险业务),其他“便捷贷”业务期限不超过2年。
银行承兑汇票的期限不超过6个月。
第十条  “便捷贷”业务金额
除低风险业务外,其他“便捷贷”业务金额不得超过500万元,且需同时满足以下条件:
(一)不超过小企业净资产和其实际控制自然人(包括具有实际控制力的股东、董事或高管
等)的家庭净资产之和的60%;受同一自然人控制的多个小企业申请小企业信贷业务时,其个人家庭资产只能在一个小企业中进行计算,防止出现重复计算的情况。
(二)不超过小企业近三个月现金流入和现金流出金额之和的二分之一(应剔除因融资和还贷产生的现金流入、流出金额或其他非生产经营性的现金流,该现金流包括以个人名义开立的个人银行账户用于企业经营的银行存款流水金额)。受同一自然人控制的多个小企业申请小企业信贷业务时,其个人银行流水应认真识别,只能将用于本企业经营的银行流水纳入计算范围,防止出现重复计算的情况。
(三)不同贷款方式下额度具体按以下规定确定:
11></a>.保证担保
保证担保贷款金额最高不超过500万元,且不得超过《重庆农村商业银行贷款担保管理办法》规定的担保贷款金额。
2.抵押担保
信贷业务金额=抵押物确认价值×抵押率。
抵押物价值的确认按照《重庆农村商业银行贷款担保管理办法》的规定执行,“便捷贷”业务的抵押率标准如下:
地区抵押率最高执行标准
国有出让土地使用权商品房住宅临街门面商场、写字楼及其他商业用房车库、标准厂房一般厂房仓库、机器设备
一类50%60%55%50%50%40%30%
二类40%50%50%40%40%30%30%
一类地区指一小时经济圈和万州、涪陵和黔江地区。
二类地区指除一类地区以外的其余区县
3.质押担保
信贷业务金额=质物确认价值×质押率。
质物价值的确认按照《重庆农村商业银行贷款担保管理办法》的规定执行,“便捷贷”业务的质押率标准如下:
(1)以人民币存单、国债、银行承兑汇票、人寿保险单质押,质押期限在1年以内的(含1年),质押率不超过90%;质押期限在1年以上的,质押率不得超过80%。
(2)以公路桥梁、农村电网建设与改造工程电费收费权及其他收费收益权质押的,质押率不超过50%。
(3)其他质押担保的质押率按照本行相关规定执行。
(四)“便捷贷”信贷业务为银行承兑汇票业务的,保证金比例不得低于40%,敞口部分应办妥足额、有效担保,信贷业务金额按上述(一)、(二)、(三)款的规定执行。
(五)小企业的法定代表人、股东、董事或实际控制人等以自然人名义在本行有个人贷款用于企业经营的,在个人贷款还清之前,该小企业不得再申请小企业“便捷贷”信贷业务。
(六)小企业在本行申请的全部小企业类信贷业务金额之和(含“便捷贷”、“发展贷”和“联保贷款”等,低风险业务除外)不得超过1500万元。
(七)原则上受同一自然人控制的多个小企业只能在一个贷款机构办理小企业信贷业务。
第十一条  “便捷贷”利率
(一)除低风险业务的贷款外,贷款利率原则上上浮30%以上(含),如需要降低利率,报总行审批。
(二)银行承兑汇票的收费标准按照总行相关规定执行。
农业银行小额贷款
第十二条  还款方式
(一)贷款
1.期限在一年以内(含)的,可采用按期结息、到期还本或到期一次性还本的方式归还;
2.期限超过一年的,原则上应分期归还,分期还本的金额和分期还款期限应根据借款人的现金流和经营情况合理确定。
(二)银行承兑汇票
按照总行相关管理办法的规定执行。
第十三条  贷款展期
“便捷贷”信贷业务为贷款的,根据贷款种类和实际情况可以办理展期,但贷款展期条件应不低于原贷款条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