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人民银行关于下发《个人定期储蓄存款存单小额抵押贷款办法》的通知
制定机关
中国人民银行
公布日期
1994.12.12
施行日期
1995.01.01
文号
银发[1994]316号
农业银行小额贷款
主题类别
银行业监督管理
效力等级
部门规章
时效性
失效
正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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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人民银行关于下发《个人定期储蓄存款存单小额抵押贷款办法》的通知
(1994年12月12日 银发〔1994〕316号)
  中国人民银行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城市分行,中国工商银行、中国农业银行、中国银行、中国人民建设银行、交通银行、中国光大银行、中信实业银行、华厦银行,邮电部:
  现将《个人定期储蓄存款存单小额抵押贷款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
个人定期储蓄存款存单小额抵押贷款办法
  第一条 为了规范储蓄业务,发展储蓄事业,根据《储蓄管理条例》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个人定期储蓄存款存单小额抵押贷款(以下简称小额抵押贷款)是以未到期的定期储蓄存款存单作抵押,从储蓄机构取得一定金额的贷款,到期归还贷款本息的一种存贷结合业务。
  第三条 储蓄机构(自办所、联办所)经中国人民银行或其分支机构批准后,可办理小额抵押贷款业务。小额抵押贷款的指标按中国人民银行核准的信贷资金计划执行。
  第四条 小额抵押贷款只对中国境内的居民开办。作为抵押品的定期储蓄存单仅限于未到期的整存整取、存本取息、华侨人民币、大额可转让定期存单(记名)和外币定期储蓄存款存单。凡所有权有争议、已作担保、挂失、失效或被依法止付的存单不得作为抵押品。如上述存单被抵押而产生不良后果,由借款人承担责任。
  第五条 办理小额抵押贷款须持借款人本人名下的存单和借款人本人的居民身份证,不得用他人的存单作抵押。
  第六条 凭预留印鉴或密码支取的存单作为抵押时,借款人须向发放贷款的储蓄机构提供印鉴或密码,否则储蓄机构有权拒绝办理。
  第七条 小额抵押贷款由储户向其存单开户所提出申请,经审核批准后,由借贷双方签定抵押贷款合同,抵押存单交储蓄机构保管,储蓄机构出具保管收据。如存单开户所未开办此项业务,可向其上一级管辖行申请。
  第八条 小额抵押贷款期限均不得超过抵押存单的到期日,若为多张存单抵押,以距离到期日时间最近者确定贷款期限,且最长不得超过一年。
  第九条 小额抵押贷款额度起点为1000元,每笔贷款应不超过抵押存单面额的80%(外币存款按当日公布的外汇(钞)买入价折成人民币计算),贷款最高限额不超过10万元。
  第十条 小额抵押贷款利率按同档次流动资金贷款利率确定,不足六个月按六个月贷款利率确定,利随本清,提前还贷按原定利率和实际借款天数计算。如遇利率调整,在贷款期限内利率不变。
  第十一条 小额抵押贷款应按期归还。逾期一个月以内(含一个月)储蓄机构将自逾期日起在贷款合同规定的利率基础上加收20%的利息。超过一个月,储蓄机构有权处理抵押存单,抵偿贷款本息。
  第十二条 小额抵押贷款一般不予办理展期。因不可抗力或意外事故而影响如期还贷的可给予展期。每笔贷款只限展期一次,且不超过抵押存单到期日,累计贷款期限不超过一年。累计贷款期限不足六个月的按六个月流动资金贷款利率计息,超过六个月的自展期日起按当日挂牌的一年期流动资金贷款利率计息。展期前的利息仍按原借贷双方签定的抵押贷款合同约定的利率计付。
  第十三条 抵押存单存期内按正常存款利率计息。存本取息定期存款存单用于抵押时,停止取息。如抵押存单未到期而用于抵偿贷款本息时,应按提前支取处理,抵偿后剩余部分,可按原定利率和存期开始新存单。已到期的存款存期内按原定利率计息,逾期部分按活期利率计息。
  第十四条 储户按抵押贷款合同约定还清贷款本息后,凭存单保管收据取回抵押存单。若储户将存单保管收据丢失,可向储蓄机构申请挂失。挂失的手续,按《储蓄管理条例》有关存单挂失的规定办理。
  第十五条 储蓄机构应妥善管理抵押存单。因保管不善造成丢失、损坏,由储蓄机构承担责任。
  第十六条 如借款人死亡,其合法继承人依法办理存款过户和继承手续,并继续履行原借款人签定的抵押贷款合同。若无继承人履行合同,储蓄机构有权处理抵押存单,抵偿贷款本息。
  第十七条 抵押贷款合同发生纠纷时,任何一方均可向仲裁机构申请调解或仲裁,也可向人民法院起诉。
  第十八条 各银行总行可根据本办法制定实施细则,并报人民银行总行备案。
  第十九条 储蓄机构办理小额抵押贷款业务时必须严格遵守本办法,如有违反本办法的行为,人民银行将根据有关规定予以处罚。
  第二十条 本办法由中国人民银行负责解释。
  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从1995年1月1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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