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年来,农户小额贷款在完善农村金融市场、推动农村经济增长、提高农民生活水平方面发挥了巨大作用。然而,由于贷款性质的特殊性,小额农户贷款在运作过程中却面临着很多的问题,各种风险也以多样化的形式存在,为剖析我行在农户小额贷款借款人死亡、重大疾病伤残风险管理方面存在的问题,下面作一简要分析:
一、借款人死亡、重大疾病伤残风险成因分析
(一)借款人死亡的传递性风险
根据《农户小额贷款管理办法实施细则》(试行)的相关规定,当前农户小额贷款可提供的担保方式分保证担保、抵押担保、质押担保三种形式。然而从目前农户贷款可提供担保的现实性分析,以法人担保、信用担保公司担保的仅占极少部分,以保证担保的则居多数,在保证担保中又以联保方式占主要担保形式,在这种担保方式下为借款人发放贷款,一旦借款人死亡,势必给担保人带去沉重的担保压力。由于小额农户贷款面临的是农户,农民文化素质普遍较低,担保意识淡薄,虽说在发放贷款时,担保人愿意承担担保责任,但是一旦担保事实发生,
很多农户都将以各种理由拒绝代偿,同时也影响其自身还贷的积极性,间接的将借款人死亡带来的风险传递至担保人(借款人),形成新的贷款风险。
(二)借款人人身意外伤害事故的理赔风险
按照农户贷款经营管理的相关规定,原则上必须将借款人购买人生意外伤害险作为贷款准入条件之一,解决因借款人出现意外伤害事故,无法从保险赔付中得到补偿,规避贷款风险的问题。但是在银行的经营管理中却发现,有诸多保险理赔的风险性问题。据调查,我区农户贷款中,有30%的农户借款后主要在外地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由于通讯地址、电话号码等的变更,银行无法得知借款人真实情况,给贷后管理工作带来了较大难度,加之绝大部分农户缺乏保险报案时间意识,出现意外事故后,却错过了保险的赔付时限,造成损失无人埋单,形成理赔风险。
(三)借款人重大疾病伤残的潜在性风险
农户小额贷款投向对象主要为农业、农户,而农业本身属弱质产业,农民属弱势体。由于农民收入相对较少,其抗风险的能力也相当脆弱,一旦农户发生重大疾病、伤残,持续高
额的医疗费用,必将严重影响其正常生活,带来非常大的经济压力,微薄的农村医疗保险赔付,仅能解决极少部分费用,在无法维持家庭正常开支的情况之下,无法顾及自身信誉,势必削弱还贷能力,存在贷款的潜在性风险。
二、典型案例分析
二、典型案例分析
(一)案例介绍农业银行小额贷款
唐安彬,男,27岁,农民,四川省资阳市雁江区回龙乡三合村二组人。 2009年6月22日,借款人唐安彬因从事农业生产小本经营,向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资阳分行(以下简称资阳分行)申请小额农户贷款3万元,期限3年,担保方式为保证担保(3户联保),2009年6月25,经银行调查、审查、审批后,由梁长富、许加兴提供担保与资阳分行签订了农户贷款借款合同,合同项下借款人单笔用款最长期限不超过1年。 2009年6月26日借款人首次贷款3万元,期限一年,并于借款期限内按时偿还了贷款。2010年6月18日,在落实了借款人及担保人足额人生意外伤害保险的的前提下,唐安彬再次循环周转贷款3万元,期限1年,在此期
限内,2011年2月4日15时11分,唐安彬却因发生在位于四川省泸定县国道318线2814KM+400M处的特大交通事故,不幸当场死亡,资阳分行在得知甲方发生交通死亡事故后,高度重视,即刻组织客户经理及有关人员到达出事现场,确认借款人死亡事实,并于出事当天向拟投保的新华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报了案。
由于该户贷款系3户联保贷款,借款人的死亡,无疑将关系到另外2户借款人(担保人)梁长富、许加兴第二还款来源不足的问题,削弱其担保能力,危及贷款资金安全。为此,资阳分行从资金安全出发,及时采取补救,向2户担保人(借款人)发送了重新提供担保及提前还款的通知书,要求在7天之内予以明确答复,2011年2月11日,梁长富、许加兴选择主动归还贷款,2户联保人贷款得以顺利收回。
2011年4月12日,经过2个多月时间,保险公司给予了借款人唐安彬车祸事故的全额赔付,银行顺利收回了贷款,及时规避了该组联保贷款的风险。
(二)案例评析
分析死亡的借款人唐安彬及另外2户联保人梁长富、许加兴贷款能成功得以安全收回。
一是借款人唐安彬循环周转贷款时,银行严格按照《农户贷款管理办法》的相关规定,为其再次购买了足额的人身意外伤害险,并在保险时限内及时索赔,方能得以顺利收回贷款,规避了借款人死亡的风险。
二是在借款人死亡后,由于银行采取的措施得当,从借款人第二还款来源入手,墩督联保人提供担保或提前还款,切断了借款人死亡风险的传递,及时收回了联保人贷款,保证了银行资金的安全。
三是客户经理职责明确,贷后管理工作是到位。
三、借款人死亡、重大疾病伤残风险防控建议
一是严把贷款准入关,切实推行贷款和保险“双单作业”。农户贷款要解决借款人意外死亡的风险性问题,关键是要把好贷款的第一道关口,按期限足额投保,对循环周转贷款,建议买足保险方可周转。
二是严格执行担保规定,确保担保足值。借款人因重大疾病伤残带来的风险,属典型的潜在性风险,有很多的不可预见性,除了在贷款初期严格其准入外,必须从第二还款来源入手,
认真执行担保规定,提供足额的担保,方可规避风险。
三是建立借款人、担保人信息回访制度。由于很多农户贷款后外出打工,银行无法知道其本人的具体情况,建议银行在贷款初期,按月建立信息回访制度,解决与客户的信息不对称问题,助力贷后管理,防患借款人因出现意外事故而无人报案的理赔风险。
四是正确处业务理营销与合规放贷的关系,明确借款人死亡、重大疾病伤残风险的买单对象。由于小额农户贷款具有多个风险环节,借款人死亡、重大疾病伤残风险就是其风险之一,必须解决风险出现的责任追究问题。对借款人意外事故形成的风险由保险公司买单;对因经营管理不到位形成的风险,应由失职人员买单;对因道德缺失形成的风险,必须严格追究相关人员的违规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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