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秀、高少菊、范桂美与陈伯林、广东万家乐燃气具有限公司生命权纠纷一案民事二审判决书
【案由】民事  人格权纠纷  人格权纠纷  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 
【审理法院】广东省中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陈志朋的老婆
【审理法院】广东省中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结日期】2020.07.16 
【案件字号】(2020)粤20民终3118号 
【审理程序】二审 
【审理法官】洪文管晓明何亚成 
【审理法官】洪文管晓明何亚成 
【文书类型】判决书 
【当事人】高秀;高少菊;范桂美;广东万家乐燃气具有限公司;陈伯林 
【当事人】高秀高少菊范桂美广东万家乐燃气具有限公司陈伯林 
【当事人-个人】高秀高少菊范桂美陈伯林 
【当事人-公司】广东万家乐燃气具有限公司 
【代理律师/律所】陈艳广东雅商(广州)律师事务所;薛洪和广东朗锐律师事务所;胡晓彤广东朗锐律师事务所 
【代理律师/律所】陈艳广东雅商(广州)律师事务所薛洪和广东朗锐律师事务所胡晓彤广东朗锐律师事务所 
【代理律师】陈艳薛洪和胡晓彤 
【代理律所】广东雅商(广州)律师事务所广东朗锐律师事务所 
【法院级别】中级人民法院 
【字号名称】民终字 
【原告】高秀;高少菊;范桂美;陈伯林 
【被告】广东万家乐燃气具有限公司 
【本院观点】本案系生命权纠纷。燃气热水器的不规范安装,是导致高紫依死亡的主要原因,范桂美作为涉案房屋的出租人具有重大过错,依法应对高紫依的死亡结果承担主要赔偿责任。 
【权责关键词】完全民事行为能力无效撤销代理民事权利合同过错无过错第三人反证证明力新证据质证证明责任(举证责任)高度盖然性诉讼请求 
【指导案例标记】
【指导案例排序】
【本院认为】本院认为,本案系生命权纠纷。根据诉辩双方的意见,本案二审争议的焦点问题为:一、关于受害人高紫依的死亡原因认定问题;二、关于侵权责任主体以及责任比例问题。现分析如下:    争议焦点一:关于受害人高紫依的死亡原因,公安机关复函认为“死者
高紫依符合冲凉时吸入过量液化石油气燃烧不充分产生的一氧化碳中毒而死亡",该死因认定系建立在现场勘查、尸体检验以及调查走访的基础上,且有现场勘验检查笔录、询问笔录、鉴定文书等证据佐证。同时,本案当事人对此均未提出足以推翻上述死因认定的相反证据,故本院予以采信。上述复函意见虽未指明一氧化碳的产生原因和来源,但结合涉案出租屋的结构、屋内设施以及承租人陈伯林陈述的事发经过等综合判断,一氧化碳产生自燃气热水器具有高度盖然性。一审法院据此认定高紫依系在使用燃气热水器冲凉时,因过量吸入燃气热水器燃烧不充分所产生的一氧化碳导致中毒死亡并无不当,本院予以维持。    争议焦点二:1.关于侵权责任主体问题。本案事故涉及的当事人包括死者高紫依、涉案房屋的承租人陈伯林、涉案房屋的出租人范桂美以及涉案燃气热水器生产者万家乐公司。现就上述各方在本案法律关系中的过错以及责任分析如下:首先,关于陈伯林。本案中,虽然高秀、高少菊未对陈伯林提起诉讼,但由于陈伯林在本案事故中的特殊身份,为准确厘清各方的过错程度和责任比例,仍须将其纳入本案中一并加以分析和评价。陈伯林系涉案房屋的承租人,同时也是高紫依死亡经过的见证者。高紫依受陈伯林邀请或经其允许进入涉案房屋并使用屋内的设施,且陈伯林系第一个发现高紫依身体不适的人,其理应第一时间查明原因或将高紫依及时送往医疗机构救治,但其却疏忽大意未及时采取有效措施。故陈伯林对高紫依的死亡存在明
显过失。但鉴于陈伯林亦系事故的受害者之一,且在发现高紫依没有反应后尽到了应尽的照顾和救助义务,因此,可酌情减轻其责任。其次,关于范桂美。范桂美作为涉案房屋的出租人,其将涉案房屋出租给陈伯林居住使用,依法应当保证涉案房屋的结构以及屋内设施具备安全性并符合约定用途。本案中,范桂美为涉案房屋购置并安装了万家乐牌烟道式家用燃气快速热水器,该项产品明确要求必须安装在浴室外(平衡式热水器除外)空气流通的地方,且必须正确安装烟道(室外型热水器除外),把废气排到室外,但范桂美却未按照要求安装,导致热水器燃烧不充分产生的一氧化碳未能及时排出室外,最终导致高紫依吸入过量中毒死亡。同时,结合前述对高紫依死因的分析,本院认为,燃气热水器的不规范安装,是导致高紫依死亡的主要原因,范桂美作为涉案房屋的出租人具有重大过错,依法应对高紫依的死亡结果承担主要赔偿责任。范桂美称该热水器系由万家乐公司负责安装,其不应承担由此产生的赔偿责任,但其未能提供证据支持,故依法应当承担举证不能的不利后果。第三,关于万家乐公司。万家乐公司对涉案热水器为其生产的产品未予否认,但鉴于其已在涉案热水器的使用说明书中就安装使用问题作出了必要且充分的警示,同时,亦无证据证明涉案热水器系由其销售和负责安装,其据此抗辩不应对高紫依的死亡结果承担侵权赔偿责任的理由成立,本院予以采信。第四,关于高紫依。高紫依作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应当具备安全使
用燃气热水器的基本常识,且现场图片显示浴室内已经安装了排气扇,具备通过开启排气扇降低一氧化碳中毒风险的条件,而其未尽到合理、谨慎的注意义务,故高紫依对本案事故的发生亦存在一定过错。由于一氧化碳通常具有无、无臭、无味的特点,在人体吸入过程中不易于被察觉,因此,过分苛责高紫依对此作出完全、有效的防范,显然超出了合理、谨慎的注意义务的要求,一审法院据此认定高紫依应对本案事故承担40%的责任,显属不合理,依法予以纠正。    2.关于责任比例问题。综上分析,同时结合本案事实、证据以及各方的过错程度、因果关系等,本院认定范桂美应对高紫依死亡的损害结果承担60%的责任;陈伯林应对高紫依死亡的损害结果承担30%的责任;高紫依应对其损害结果承担10%的责任,万家乐公司没有过错不承担责任。高秀、高少菊经与陈伯林自行协商,并在收取陈伯林一次性支付的九万元后,自愿放弃在本案中向陈伯林主张权利,此系其处分其民事权利的行为,本院不予干预。鉴于各方对一审法院认定的高紫依的损失总额907096.5元(含精神损害抚慰金30000元)均无异议,则范桂美应承担60%的赔偿责任为544257.9元(907096.5元×60%)。一审判决计算的范桂美的赔偿金额有误,本院予以纠正。    综上,高秀、高少菊的上诉请求不成立,应予驳回;范桂美的上诉请求部分成立,对成立部分本院予以支持;一审判决认定事实部分不清,处理欠妥,应予改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判决如下: 
【裁判结果】一、撤销广东省中山市第一人民法院(2019)粤2071民初4990号民事判决的第二项;    二、变更广东省中山市第一人民法院(2019)粤2071民初4990号民事判决的第一项为:范桂美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向高秀、高少菊支付赔偿款544257.9元;    三、驳回高秀、高少菊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金钱给付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延迟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一审案件受理费13192元,诉讼保全费10000元,合计23192元(高秀、高少菊已预交),由高秀、高少菊负担9752元;由范桂美负担13440元。二审案件受理费23192元(其中高秀、高少菊已预交12379元,范桂美已预交10813元),由高秀、高少菊负担12612元,由范桂美负担10580元。经比对,高秀、高少菊共应负担一、二审案件受理费22364元,范桂美共应负担一、二审案件受理费24020元,扣减双方实际已经缴纳的费用,范桂美尚应缴纳13207元。高秀、高少菊和范桂美已缴纳的一、二审案件受理费,法院不予退还。范桂美在履行本案生效判决时,应将13207元迳付高秀、高少菊。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更新时间】2022-08-24 12:51:54 
【一审法院查明】一审法院认定的事实:1.范桂美与杨志雄是夫妻关系,杨志雄于2018年5月18日死亡。位于中山市石岐区某某某某某某的不动产登记在杨志雄一人名下。范桂美与第三人陈伯林于2018年2月26日签订租赁合同,范桂美将中山市石岐区某某某某某某某某某某出租给第三人,双方约定:租赁时间为2018年3月1日至2019年2月28日,租赁房屋内具备以下设备:彩电、冰箱、空调、热水器……,第三人应负责租期内的防火、安全用电、防盗及卫生清洁工作,如因乙方原因引起火灾或爆炸等安全事故、导致租赁物结构及有关设施损毁的,因此引起的一切损失,概由第三人负责赔偿。2019年1月2日高紫依在上述出租房屋内死亡。2019年1月7日原告高秀与第三人陈伯林经协商后签订协议书,就高紫依死亡一事达成协议,由陈伯林向高秀一次性支付赔偿金90000元,高秀不再追究陈伯林责任。同日陈伯林向高秀支付90000元。因赔偿问题未达成一致意见,高秀、高少菊遂向一审法院提起诉讼主张前述实体权利。    2.为查清本案事实,一审法院依法向中山市公安局石岐区分局莲峰派出所调取涉案笔录,并就高紫依至死原因是否为体内一氧化碳超标、超标原因、是否莲兴路33号303B房浴室内煤气泄漏造成、是管道还是燃气具造成的煤气泄漏向中山市公安局石岐区分局发函进行调查,该局莲峰派出所复函并附现场勘验检查笔录、询问笔录、现场文书、鉴定文书,其中复函称“辖区莲兴路33号303B房高紫依非正常死亡一案,接报后,莲峰派出所联合
分局刑侦大队开展了现场勘查、尸体检验及调查走访工作。现场勘查中见客厅中有一罐装煤气瓶,分别连接冲凉房的热水器及厨房的燃气炉,煤气瓶里储存的是液化石油气,主要成分为丙烷、丙烯、丁烷、丁烯等,上述含碳物质在氧气供给不足的情况下燃烧,均有一氧化碳产生。尸体检验尸表未检见明显损伤痕迹,尸体背侧可见樱桃红尸斑;抽取死者心血作一氧化碳定性定量检验结果为检出有一氧化碳成分,碳氧血红蛋白饱和度为52.9%。调查走访中了解到,2019年1月2日19时许,高紫依男朋友陈伯林先在石岐区莲兴路33号303B房冲凉房洗澡,接着高紫依再洗澡的情况。当晚陈伯林有晕厥等症状,经到中山市人民医院检查,诊断结果陈伯林也存在一氧化碳中毒的情况。综上所述,死者高紫依符合冲凉时因吸入过量液化石油气燃烧不充分产生的一氧化碳中毒而死亡"。陈伯林在接受公安询问时称涉事房间门窗出事当天一直关着。事发当晚19:15,其回到房屋时高紫依已经洗完澡,然后陈伯林洗澡,双方之后聊天了一会儿。到20:50时,高紫依称感觉不舒服、头晕、想呕吐、心跳加快,陈伯林就扶高紫依躺下并盖被子。由于陈伯林也感觉有些头晕,于是也在高紫依旁边睡下,到了21:50分醒来的时候,发现高紫依没有反应,就帮她做人工呼吸和按压胸口,于是在22:02分拨打120。范桂美接受公安询问时称涉事房间用的是煤气热水器,热水器安装在冲凉房内,煤气瓶放在小客厅,冲凉房没有封闭与客厅是相通的,热水器没有排气管。案外人
冯尹曾在2018年12月25日应房东请求到涉案出租屋就电闸和LED灯进行维修,冯尹在接受公安询问时称当天维修完毕后特意嘱咐住户用热水器冲凉时记得开排气扇通风,不要冲得太久,住户称知道了。    结合公安机关现场照片、现场勘验检查笔录以及租赁合同可知:案发的出租房屋约30平方米,为一室一厅结构,进入大门为客厅,客厅北侧有一条南北走向的走廊,走廊的东侧为冲凉房、西侧为卧室、北端为厨房。在冲凉房内靠东墙悬挂着一个连接橙煤气管的热水器,靠西北角为洗手盆。    3.经质证可知,案发现场的热水器为烟道式热水器,标明的生产厂家为万家乐公司。热水器上有标识列明注意事项,包括必须将热水器安装在浴室外通风良好的地方。根据国家热水器行业的相关标准规定,燃具从售出当日起,人工煤气燃气热水器判废年限为6年,天然气、液化气燃气热水器判废年限为8年。    4.高秀、高少菊分别是死者高紫依父、母亲。高秀、高少菊共生育四个子女(高紫依、高紫爽、高泰胜、高紫纯)。经公安机关询问得知,死者高紫依2017年9月开始就读于广东药学院(位于中山市),专业为国际经济与贸易。    5.高秀、高少菊主张参加丧葬事宜的为三人,分别为两原告高秀、高少菊以及高紫依舅舅高木昌,但没有提交三人的工作证明。住宿费以及交通费亦没有提供发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