陈文铎与庄丽、魏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民事二审判决书
【案由】民事  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纠纷  合同纠纷  借款合同纠纷  民间借贷纠纷 
【审理法院广东省中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理法院】广东省中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结日期】2021.01.15 
【案件字号】(2020)粤20民终6481号 
【审理程序】二审 
【审理法官】谢劲东焦凤迎章文佳 
【审理法官】谢劲东焦凤迎章文佳 
【文书类型】判决书 
【当事人】陈文铎;庄丽;魏芸 
【当事人】陈文铎庄丽魏芸 
【当事人-个人】陈文铎庄丽魏芸 
【代理律师/律所】魏文珊广东厚弘律师事务所;陈荣浩广东朗法律师事务所 
【代理律师/律所】魏文珊广东厚弘律师事务所陈荣浩广东朗法律师事务所 
【代理律师】魏文珊陈荣浩 
【代理律所】广东厚弘律师事务所广东朗法律师事务所 
【法院级别】中级人民法院 
【原告】陈文铎 
【被告】庄丽;魏芸 
【本院观点】鉴于一审判决作出之后,庄丽并未提出上诉,陈文铎对其与魏芸之间的债务承担有异议应另案提起诉讼,本案不作处理。 
【权责关键词】撤销代理按份共有合同合同约定自认新证据关联性合法性质证诉讼请求撤诉查封 
【指导案例标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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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院查明】本院经审理查明:一审法院查明的事实属实,本院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本院认为,鉴于一审判决作出之后,庄丽并未提出上诉,陈文铎对其与魏芸之间的债务承担有异议应另案提起诉讼,本案不作处理。对于债务利息的计算,根据《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九条第二款第一项:“既未约定借期内的利率,也未约定逾期利率,出借人主张借款人自逾期还款之日起按照年利率6%支付资金占用期间利息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的规定,因庄丽与陈文铎之间的借款并未约定利息,故庄丽主张陈文铎、魏芸对相关债务按年利率6%计算资金占用期间的利息应予以支持,一审法院按年利率24%计算有误,本院予以纠正。  综上所述,上诉人陈文铎的上诉请求部分成立,依照《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
九条第二款第一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二项规定,判决如下 
【裁判结果】一、撤销广东省中山市第一人民法院(2019)粤2071民初24773号民事判决;  二、陈文铎于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七日内向庄丽偿还借款本金294793元及利息(利息计算方法:以294793元为基数,从2019年9月17日起按年利率6%计算至清偿之日止);  三、驳回庄丽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一审案件受理费5722元(已由庄丽预交),由陈文铎负担,并直接向庄丽支付,一审法院不再作收退。二审案件受理费5722元(已由陈文铎预交),由陈文铎负担5222元;庄丽负担500元,并直接向陈文铎支付,本院不再作收退。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更新时间】2021-10-25 05:45:08 
陈文铎与庄丽、魏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民事二审判决书
广东省中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2020)粤20民终6481号
当事人     上诉人(原审被告):陈文铎。
     委托诉讼代理人:魏文珊,广东厚弘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庄丽。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魏芸。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荣浩,广东朗法律师事务所律师。
审理经过     上诉人陈文铎因与被上诉人庄丽、魏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不服广东省中山市第一人民法院(2019)粤2071民初24773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二审上诉人诉称     陈文铎上诉请求:一、撤销一审判决,改判由陈文铎与魏芸共同偿还借
款本金294793元以及利息(利息计算方式:以294793元为基数,从2019年9月17日按年利率6%计算至清偿之日);二、庄丽、魏芸承担一审、二审案件受理费。事实和理由:一、陈文铎与魏芸于2018年年底关系恶化,在此之前双方一直和睦相处、共同生活,关于购房、装修等开支均是向庄丽借款周转。陈文铎与魏芸于2016年9月20日结婚,2017年3月8日共同购买中山市东区××××××××××××××××××××(以下简称:远洋城603房),因陈文铎于2013年毕业步入社会工作,魏芸于2014年毕业步入社会工作,两人手中均未有足够经济能力以及存款用于支付远洋城603房的首付和房屋装修工程款,因此才出现由陈文铎多次向庄丽借款用于购房、装修以及生活开销等事宜,对此魏芸均是知情。1.关于远洋城603房首付支付情况:2017年1月21日,因远洋城603房需要支付39万的首付和中介费,庄丽一次性向陈文铎银行卡转账10万元。该款项对应陈文铎于2017年1月25日向出卖人支付购房定金27万元。2.关于远洋城603房梦居公司装修款支付情况:(1)2017年5月1日,陈文铎就远洋城603房装修事宜与广东梦居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梦居公司)签订《装饰设计协议》,合同约定签订当日需要支付1万元定金,该款项由庄丽到梦居公司现场刷卡支付。(2)2017年5月17日,庄丽到梦居公司现场刷卡支付2万元。(3)2017年7月23日,由案外人庄燕直接向陈文铎转账5万元,该款项对应于2017年7月23日由陈文铎到梦居公司现场刷卡支付43500元。(4)2017年5
月至2018年1月,陈文铎与庄丽、魏芸就房屋装修事宜建立聊天“远洋城天曜21幢603”,内成员还包括梦居公司的员工“内名:余工、王波、王杰”,从内聊天信息可得知魏芸一直就远洋城603房装修细节事宜与装修师傅进行密切的沟通。3.关于远洋城603房欧派家居衣柜、电视柜支付情况:(1)2017年8月5日,陈文铎与中山市石岐区阿米尼衣柜店(阿米尼衣柜店)签订《衣柜购货合同书》以及《欧派衣柜订货清单》,约定货款为24793元。该款项均由庄丽支付,其中2017年5月1日,庄丽到阿米尼衣柜店现场刷卡支付5000元定金,2017年8月5日,庄丽到阿米尼衣柜店现场刷卡支付剩余19793元,上述共计24793元。(2)2017年7月29日至10月,陈文铎、魏芸以及欧派工作人员“内名:店长、凯顽石、A1欧洛橱柜衣柜牟高英”就家具选购和安装事宜建立聊天“欧派VIP客户-远洋城天曜-陈小”,从内聊天信息可得知魏芸一直就远洋城603房衣柜装修细节事宜与装修师傅进行密切的沟通。4.关于购买理财产品支付情况:(1)2018年8月1日,因陈文铎需要购买招商银行理财产品向庄丽借款6万元,该款项对应的是陈文铎于2018年8月1日向招商银行理财账户转出1万元,于2018年8月3日向招商银行理财账户转出5万元。(2)上述期间因采购车辆,未能及时转出款项,于2018年9月29日转账77500元用于购买宝马车首付,该车辆属于夫妻共同财产,该款项用于夫妻共同开支。5.关于偿还房贷、女儿陈某医疗费以及魏芸生活开销的
支付情况:(1)2018年6月12日,陈文铎因偿还房贷以及支付家庭生活开销需要资金周转向庄丽借款5000元,该款项对应的是陈文铎于2018年6月15日支付远洋城603房贷款3456.51元,向魏芸转账300元,2018年6月19日向魏芸转账100元,2018年6月25日向魏芸转账1625元。(2)2019年1月22日,陈文铎因家庭资金周转需要向庄丽借款2000元,该款项对应陈文铎于2019年1月23日向魏芸转账2000元。(3)2019年1月26日,陈文铎因家庭资金周转需要向庄丽借款13000元,该款项对应陈文铎于2019年1月27日的信用卡、支付宝还款。(4)2019年2月4日,陈文铎因家庭资金周转需要向庄丽借款1万元,该款项对应陈文铎于2019年2月4日向魏芸转账的抚养费3500元、压岁钱1000元,2019年2月11日陈文铎女儿陈梓祺住院,陈文铎到天津为小孩办理入院,于2月12日住院向魏芸支付住院押金5000元,2月13日向天津市儿童医院支付医疗费1万元,还有款项用于陈文铎从中山到天津来回的车旅费。二、一审法院错误认定魏芸无还款责任没有事实以及法律依据,且在庄丽仅主张借款利息为年利率6%的情况下,一审法院作出由陈文铎承担以借款本金为基数按年利率24%支付利息的判决属于法律适用错误。陈文铎与庄丽的借款均发生在夫妻存续期间,且该债务是用于夫妻共同生活、基于共同意愿且未超出家庭日常生活所负的债务,根据法律规定该债务应由陈文铎与魏芸共同偿还。陈文铎以及庄丽已经就此提供相关证据,一审法院错误认定魏芸无还款责任没有事实
以及法律依据,且在庄丽未有书面约定利息和未主张利息年利率为24%的情况下,一审法院作出由陈文铎承担以借款本金为基数按年利率24%支付利息的判决属于法律适用错误,请求二审法院予以改判。综上所述,一审判决认定事实不清、适用法律错误。请求二审法院依法查明事实,支持陈文铎的上诉请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