备受关注的霸州民警刘志庚等五人故意伤害致人死亡案,昨天(25日)上午在河北省廊坊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庭公开审理。经过4个多小时的审理,一审判决:刘志庚被判处死刑,缓期两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苑景武和许忠杰均被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于俊伟被判处有期徒刑十五年,剥夺政治权利五年;徐文涛被判处有期徒刑四年,与原犯抢劫罪、罪合并执行,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十六年,剥夺政治权利五年,并处罚金1000元。
     
      刘志庚、苑景武,均原系河北省霸州市公安局康仙庄派出所民警。被告人许忠杰、于俊伟、徐文涛,均系该派出所联防队员。
     
     
      一审法院认为,被告人刘志庚、苑景武、许忠杰、于俊伟、徐文涛执行职务期间,在未履行法律手续的情况下拘禁被害人,属非法拘禁行为,且在非法拘禁期间,使用殴打和电击等暴力手段,导致被害人死亡结果发生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五名被告人的行为均已构成
故意伤害罪。对由此造成的后果,刘志庚应承担主要责任,应依法从重处罚。但刘志庚在案发后,主动到公安机关投案,系自首,故可酌情从轻处罚;被告人徐文涛在接受劳动改造服刑期间,主动交待司法机关尚未掌握的犯罪事实,使该案得以侦破,属自首,且犯罪时不满十八周岁,因此对其犯罪也予以减轻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