厦门海峡博物流有限公司、曾珮玲劳动争议二审民事判决书
【案由】民事  劳动争议、人事争议  其他劳动争议、人事争议 
【审理法院】福建省厦门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理法院】福建省厦门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结日期】2020.05.06 
【案件字号】(2019)闽02民终5480号 
【审理程序】二审 
【审理法官】纪赐进庄伟平许向毅 
【审理法官】纪赐进庄伟平许向毅 
【文书类型】判决书 
【当事人】厦门海峡万博物流有限公司;曾珮玲 
【当事人】厦门海峡万博物流有限公司曾珮玲 
【当事人-个人】曾珮玲 
【当事人-公司】厦门海峡万博物流有限公司 
【代理律师/律所】许进德、梁军征福建择高律师事务所;王倩福建德和联盟律师事务所 
【代理律师/律所】许进德、梁军征福建择高律师事务所王倩福建德和联盟律师事务所 
【代理律师】许进德、梁军征王倩 
【代理律所】福建择高律师事务所福建德和联盟律师事务所 
【法院级别】中级人民法院 
【字号名称】民终字 
【原告】厦门海峡万博物流有限公司 
【被告】曾珮玲 
【本院观点】根据海峡万博物流公司的主张曾珮玲到集美打卡并不是公司安排的,曾珮玲应该在同安站上班。 
【权责关键词】撤销合同反证证明责任(举证责任)举证不能的后果诉讼请求缺席判决维持原判发回重审 
【指导案例标记】
【指导案例排序】
【本院查明】另查明,海峡万博物流公司于2006年3月10日成立,海峡导报社为其100%控股股东。海峡导报社、海峡万博物流公司、海峡导报发展公司、海峡传播厦门分公司(工商登记状态为吊销未注销)的经营场所一致,前三者的法定代表人为同一人。 
【本院认为】本院认为,根据海峡万博物流公司的主张曾珮玲到集美打卡并不是公司安排的,曾珮玲应该在同安站上班。但从查明的事实看,自2018年4月至2018年12月,曾珮玲一直在集美站(杏林点)打卡考勤,海峡万博物流公司从未提出异议,更未对曾珮玲这种明显“不服从公司工作安排"的行为作出相应的处理决定。海峡万博物流公司的上述行为应属于
对曾珮玲工作地点的默许,应当按先前履行的实际标准发放工资。由于海峡万博物流公司未能就对曾珮玲的降薪行为作为合理解释,原审法院对海峡万博物流公司的相关诉讼主张不予支持,并无不当。关于经济补偿金参照的工资标准问题。海峡万博物流公司主张浮动绩效工资不应计入应发工资总额,但未能就其提供的曾佩玲工资“绩效基数"、“绩效工资"金额长期以来相对稳定作出合理解释,原审法院不予采纳其相关主张,是正确的。而关于工作年限问题,由于海峡导报社、海峡万博物流公司、海峡导报发展公司经营场所一致、法定代表人一致,原审法院根据上述事实,认定海峡万博物流公司与其他相关单位对曾佩玲混同用工,合并各工作年限以核算经济补偿金的基数,并无不当。    综上,一审查明的事实清楚,判决结果适当;海峡万博物流公司上诉请求,因缺乏依据,本院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判决如下: 
【裁判结果】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本案二审案件受理费10元,由海峡万博物流公司负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更新时间】公司吊销未注销2022-08-20 19:25:12 
【一审法院查明】原审法院查明:    2002年、2005年、2006年、2007年,海峡导报社以登
报或颁发荣誉证书的方式对曾珮玲进行表彰。    2006年1月至2007年8月期间,曾珮玲的《社会保险参保缴费情况证明》体现其用人单位为福建海峡传播总公司厦门分公司(以下简称海峡传播厦门分公司)。    2007年10月至2018年11月期间,曾珮玲的《社会保险参保缴费情况证明》体现其用人单位为海峡万博物流公司。    2011年7月,曾珮玲与海峡万博物流公司签订有书面劳动合同,合同期限自2011年9月1日至2014年8月31日;2014年8月,曾珮玲与海峡万博物流公司签订无固定期限的书面劳动合同。    2013年、2015年,厦门海峡导报发展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海峡导报发展公司)以颁发荣誉证书的方式对曾珮玲进行表彰。    2018年4月至2018年12月,曾珮玲在集美站(杏林点)打卡考勤。    2018年7月10日,海峡万博物流公司向曾珮玲发出《关于个人目标考核管理办法的通知》,为曾珮玲设置了2018年度7-9月各项考核指标,并明确如连续两个月员工业绩完成率低于50%,不能胜任该岗位,主管降级为业务员,业务员调岗至后勤岗位工作。    2018年12月18日,曾珮玲与海峡万博物流公司解除劳动关系。    2018年12月21日,曾珮玲作为申请人,以海峡导报社、海峡万博物流公司、海峡导报发展公司为被申请人,向厦门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提起仲裁,请求裁决三位被申请人连带支付:1.拖欠的2018年4月1日至2018年12月18日期间的工资32979.41元;2.未足额支付劳动报酬而解除合同的经济补偿金127328.8元。    2019年4月
10日,厦门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作出厦劳仲案[2019]0314-1号裁决书:一、自本裁决书生效之日起七日内,海峡万博物流公司应一次性支付给曾珮玲2018年9月1日至2018年12月17日期间的工资差额5393.56元;二、驳回曾珮玲的其他仲裁请求。该裁决为终局裁决。海峡万博物流公司不服该裁决,向厦门市中级人民法院申请撤销,厦门市中级人民法院已经受理[案号为(2019)闽02民特132号],并以案件事实的认定受到本案审理结果的影响为由,中止了上述案件的审理。    2019年4月10日,厦门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又作出厦劳仲案[2019]0314-2号裁决书:一、自本裁决书生效之日起七日内,海峡万博物流公司应一次性支付曾珮玲解除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82627.4元;二、驳回曾珮玲的其他仲裁请求。海峡万博物流公司亦不服该裁决,向法院提起本案诉讼。 
【一审法院认为】原审法院认为,海峡万博物流公司与曾佩玲建立有劳动关系,双方均应遵守劳动法律法规的规定。《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三条规定:“因用人单位作出的开除、除名、辞退、解除劳动合同、减少劳动报酬、计算劳动者工作年限等决定而发生的劳动争议,用人单位负举证责任"。故海峡万博物流公司主张曾佩玲2018年5月以后未根据公司安排到同安、翔安岗位提供劳动、未完成工作业绩故无权取得足额报酬,应当提供证据证明。而海峡万博物流公司未能提供证据证明曾佩玲自2018年
4月以来一直在集美站(杏林点)考勤系因曾佩玲不服从工作安排造成,也不能就该公司为何针对这一长期现象从未予异议和处理作出合理解释;未能提供员工考核规章制度及考核评定结果以证明该公司因曾珮玲未完成工作业绩对其降薪的正当性,应当承担举证不能的不利后果。故对海峡万博物流公司因上述原因未足额向曾佩玲支付工资不属于欠付工资的主张,不予采纳。曾佩玲因海峡万博物流公司未足额支付劳动工资而要求解除劳动合同,有权要求海峡万博物流公司支付经济补偿金。关于经济补偿金的数额,海峡万博物流公司又主张浮动绩效工资不应计入应发工资总额,但未能就其提供的曾佩玲工资表中固定项目“绩效基数"“绩效工资"长期以来数额相对稳定做出合理解释,不予采纳;海峡万博物流公司还主张曾佩玲于2007年9月以前在海峡导报社或海峡传播厦门分公司的工作年限不应计算在内,但曾佩玲主张海峡导报社、海峡万博物流公司、海峡导报发展公司经营场所一致、法定代表人一致、对曾佩玲的劳动管理出现过混同、实为关联企业,对此海峡万博物流公司未予反驳亦未提出相反证据,故对海峡万博物流公司的该主张,亦不采纳。鉴于海峡万博物流公司对仲裁裁决提出的异议主张均不能成立,而曾佩玲对峡万博物流公司应向其支付82627.4元经济补偿金的仲裁裁决结果亦表示接受,故据此予以照准。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三十条、第三十八条第一款第(二)项、第四十六条第(一)项,《关于审理劳动
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三条,《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四)》第五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六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判决:一、厦门海峡万博物流有限公司应于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向曾珮玲支付经济补偿金82627.4元;二、驳回厦门海峡万博物流有限公司的诉讼请求;三、驳回曾珮玲的其他请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