余铤不按规定登记承租人信息案(杭拱公(祥)行罚决字
[2021]02087号)
【主题分类】公安
【发文案号】杭拱公(祥)行罚决字[2021]02087号
公司吊销未注销【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2012修正)188539570100
【处罚日期】2021.09.10
【处罚机关类型】公安部/厅/局/分局
【处罚种类】、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非法财物
【执法级别】区/县级
【执法地域】拱墅区
【处罚对象】余铤
【处罚对象分类】个人
【更新时间】2021.12.29 14:33:58
主要违法事实:2021年9月1日至今,杭州市拱墅区祥符街道孔家埭社区阳光公寓房东余铤将该公寓*室出租给承租人王某某居住,期间,房东余铤不按规定登记承租人王某某信息,于2021年9月10日被公安机关查获。行政处罚的种类和依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五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决定给予余铤二百元的行政处
罚。行政处罚的执行方式和期限: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凭本决定书到中国建设银行杭州市各网点缴纳,逾期不缴纳的,每日按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加处的数额不超过本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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