吴国强不按规定登记承租人信息案(杭西公(三)行罚决字[2021]02433号)
【主题分类】公安
公司吊销未注销【发文案号】杭西公(三)行罚决字[2021]02433号
【处罚日期】2021.05.25
【处罚机关类型】公安部/厅/局/分局
【处罚种类】、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非法财物
【执法级别】区/县级
【执法地域】西湖区
【处罚对象】吴国强
【处罚对象分类】个人
【更新时间】2021.09.18 18:22:31
主要违法事实:吴国强系杭州市西湖区三墩镇同仁家园金河湾7幢2幢某出租房的房东,自2021年04月04日起该出租房出租给流动人口韦某某(壮族,广西壮族自治区东兰县人)居住至今。吴国强作为房东不按规定登记该承租人韦某某的姓名,身份证件种类和号码,于2021年05月25日被公安机关查获。 行政处罚的种类和依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五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决定给予吴国强二百元的行政处罚。 行政处罚的执行方式和期限: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凭本决定书到建设银行缴纳,逾期不缴纳的,每日按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加处的数额不超过本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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