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国红未获公安许可擅自经营案(永公(岩)行罚决字[2021]01377号)
【主题分类】公安
【发文案号】永公(岩)行罚决字[2021]01377号
【处罚日期】2021.05.21
【处罚机关类型】公安部/厅/局/分局
【处罚机关】【浙江省温州市永嘉县】永嘉县公安局岩头派出所
【处罚种类】、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非法财物行政拘留
【执法级别】区/县级
【执法地域】永嘉县
【处罚对象】张国红
【处罚对象分类】公司吊销未注销个人
【更新时间】2021.09.18 18:23:41
主要违法事实:2021年05月21日,张国红在永嘉县岩头镇未获公安许可擅自经营民宿。 行政处罚的种类和依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决定给予张国红行政拘留十日并处五百元的行政处罚,责令民宿停止营业予以取缔。 行政处罚的执行方式和期限: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凭本决定书到中国建设银行(网上缴款使用)缴纳,逾期不缴纳的,每日按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加处的数额不超过本数;行政拘留送永嘉县拘留所执行。 |
北大法宝1985年创始于北京大学法学院,为法律人提供法律法规、司法案例、学术期刊等全类型法律知识服务。
发布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