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xx驾驶证被吊销期间驾驶机动车行政处罚决定书兴公(交)行罚决字〔2021〕1528号
【主题分类】公安 
【发文案号】兴公(交)行罚决字〔2021〕1528号 
【处罚日期】2021.05.28 
【处罚机关】泰兴市公安局 
【处罚机关类型】公安部/厅/局/分局 
【处罚机关】泰兴市公安局 
【处罚种类】行政拘留 
【执法级别】区/县级 
【执法地域】浙江省 
【处罚对象】高xx 
【处罚对象分类】个人 
【更新时间】2021.09.07 16:42:09 
泰兴市公安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兴公(交)行罚决字〔2021〕1528号
被处罚人高xx。公司吊销未注销
现查明:2021年5月19日14时许,高xx驾驶号牌为苏K567QJ小型轿车沿泰兴市兴南路由西向东行驶至兴南路润泰路口,实施了驾驶证被吊销期间仍驾驶机动车的违法行为。
以上事实有高xx的陈述和申辩、书证、等证等证据证实。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十九条第一款、第九十九条第一款第(一)项及第二款之规定,现决定对高xx行政拘留七日。
执行方式和期限限你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时起,由本局送达泰兴市拘留所执行。
如不服本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泰州市公安局或泰兴市人民政府行政复议委员会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六个月内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泰兴市公安局
二○二一年五月二十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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