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关于企业下落不明、歇业、撤销、被吊销营业执照、注销后诉讼主体及民事责任承担若干问题的处理意见(试行)
【法规类别】审判机关公司吊销未注销 
【发布部门】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 
【发布日期】2001.11.07 
【实施日期】2001.11.07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地方司法文件 
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关于企业下落不明、
歇业、撤销、被吊销营业执照、注销后诉讼主体
及民事责任承担若干问题的处理意见(试行)
2001109日 北京市高级人民
法院审判委员会第二十二次会议通过)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的有关规定,以及有关司法解释,现就审判实践中企业下落不明、歇业、撤销、被吊销营业执照、注销后诉讼主体资格认定、清算主体及民事责任承担等适用法律问题,提出以下处理意见:
  一、企业下落不明的诉讼问题
  1、诉讼中,企业(被告)的法人执照虽未注销,但法院在原告提供的企业主要营业地、主要办事机构所在地、法人登记注册地均不能查明其下落的,应告知原告继续提供被告的地址;不能提供或提供的地址仍查无下落的,视为起诉不符合《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零八条  第(二)项  之规定,可裁定驳回起诉。
  企业有共同责任人(共同被告)的,且该共同责任人并非下落不明、并能够应诉的案件,应对下落不明的被告公告送达。
  2、企业在诉讼中虽不应诉、出庭,但在上述的主要营业地、主要办事机构所在地、法人登记注册地有财产、人员的,应采用公告或留置送达方式送达。
  二、企业歇业后的诉讼问题
  3、企业歇业是指企业停止经营活动且不再继续。企业歇业是企业终止的一种情形。实践中,歇业一般分为两种:一是企业自行申请歇业;二是企业领取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后满六个月尚未开展经营活动或者停止经营活动满一年的,视同歇业。企业停业整顿,不存在终止情形的,不属于歇业范畴。
  4、诉讼中,法院依据原告提供的证据,认为能够证明企业(被告)停止经营活动已满一年,且不属于停业整顿的,可认定企业处于歇业状态。
  企业已无财产和人员,但能查明企业公章、执照等由其上级主管单位掌握的,虽无本意见第3条规定的情形,仍应按歇业处理。
  已歇业企业的年检行为,不影响法院对企业歇业状态的认定。
  5、企业歇业后应依法进行清算。但在注销登记前,其法人资格仍然存续。
  6、企业歇业后,已成立清算组负责清理债权债务的,清算组延续歇业企业的法人资格,为诉讼主体,债权人起诉歇业企业应以清算组为被告。
  7、企业歇业后,无清算组织负责清理债权债务的,债权人起诉可以歇业企业和清算主体为共同被告。
  债权人仅以歇业企业为被告起诉的,法院亦应受理。
  8、企业歇业后,债权人以清算主体为被告起诉,要求被告承担投资不足、抽逃资金、转移资产逃避债务或清算责任的,法院应予受理。
  9、一审立案后发现被告歇业的,应债权人申请,法院可追加清算主体为共同被告。
  10、二审诉讼中,债务人歇业的,如已成立清算组清理债权债务,可直接变更清算组为诉讼主体;无清算组清理债权债务的,诉讼仍继续进行。债权人要求清算主体承担投资不足、抽逃资金、转移资产逃避债务或清算等责任的,应另行起诉。
  三、企业被撤销后的诉讼问题
  11、企业被撤销是指企业根据其上级主管部门的决定,自行或由其上级主管部门办理注销登记,使企业法人资格消亡的特殊情形。企业被决定撤销后应依法予以清理债权债务,清理后办理注销登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