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瓯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撤销冒用他人身份信息骗取公司登记暂行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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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建瓯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撤销冒用他人身份信息
  骗取公司登记暂行办法
  第一条 为依法处理在公司登记过程中冒用他人身份信息提交虚假材料骗取公司登记的行为,规范撤销登记的处理程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登记管理条例》、《市场监管总局关于撤销冒用他人身份信息取得公司登记的指导意见》等相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由我局登记的且现仍为我局登记管辖的冒用他人身份信息取得公司登记(以下简称冒名登记)的以下情形:
  (一)公司设立登记、变更登记、注销登记中,被冒用人作为法定代表人(负责人)、股东的;
  (二)公司备案中,被冒用人作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清算组成员的。
  第三条 被冒用人提出撤销冒名登记申请,应当采取书面方式,原则上应当本人亲自到场进行身份核验,并提交相应材料。被冒用人本人不能到场反映的,可以对其进行远程身份核验。
  第四条 被冒用人向我局反映冒名登记的,应提交下列材料:
  (一)《撤销被冒用身份登记(备案)申请表》;
  (二)身份证件复印件(须核实原件);
  (三)由本人亲笔签字的《撤销公司登记(备案)承诺书》。
  (四)可佐证冒名登记的相关证明材料,包括但不限于身份证件丢失报警回执、身份证件遗失公告、银行挂失身份证件记录、由专业机构出具的笔迹鉴定等有助于认定冒名登记基本事实的文件材料。
  第五条 被冒用人应当如实向我局提交有关材料和反映真实情况,并对其提供材料实质内容的真实性负责。
  第六条 对下列冒名登记的反映,我局不予受理:
  (一)非被冒用人本人亲自到场反映,无法核验身份的;
  (二)反映的该次登记、备案决定,是在被冒用人在登记机关完成身份核验后作出的;
  (三)反映所针对的公司股权已办理出质登记,或被人民法院冻结的;
  (四)其他依法依规不予受理的情形。
  第七条 我局在受理冒名登记反映后7个工作日内,将公司涉嫌冒名登记的情况通过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以下简称"公示系统")或建瓯市人民政府网站向社会公示。公示内容包
括被冒用人主张的冒名登记时间、所涉及的登记或备案事项、登记机关等。公示期45日。公示期内调查终结并作出调查结论的,终止公示。
  公示期内利害关系人对撤销登记、备案提出异议,或对所涉公司主张权利的,我局予以调查核实,公示期限不受前款限制。
  第八条 对受理的冒名登记反映,我局通过查阅被反映的冒名登记行为涉及的档案材料、对公司住所(经营场所)进行现场检查、询问公司相关人员和登记代理人等方式,对基本事实进行调查。
  除本办法另有规定外,调查程序参照《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程序暂行规定》执行。
  被冒用人、利害关系人应当积极配合我局调查。
  第九条 我局在调查终结或公示期满后作出调查结论,并据此在7个工作日内做出撤销或不予撤销登记、备案的决定,告知被冒用人。
  第十条 我局可以就拟作出的撤销决定征询税务、公安、金融、人力资源社会保障等相关部门意见。
  第十一条 经调查,公司正常开展经营活动,各方对冒名登记的事实无异议,有主动纠正意愿的,可以按照《公司登记管理条例》第六十四条的规定责令办理变更登记,并处。
  第十二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我局作出撤销公司登记、备案的决定:
  (一)经登记机关调查认定冒名登记基本事实清楚的;
  (二)公司通过登记住所或经营场所无法联系,相关人员无法联系或不配合调查,且公示期内无利害关系人对撤销登记、备案提出异议,或对反映针对的公司主张权利的;
  (三)人民法院生效判决、裁定已认定冒名登记事实的;
  (四)人民法院协助执行通知书要求登记机关配合的;
  (五)其他依法依规应当撤销登记、备案的情形。
  第十三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我局作出不予撤销公司登记、备案的决定:
  (一)有证据证明被冒用人在该次登记、备案时知情,或事后以明示或默示方式予以追认的;
  (二)冒名登记涉及公司股权争议,各方尚未达成一致意见的;
  (三)利害关系人在公示期内对撤销登记、备案提出异议,经调查基本属实的;
  (四)利害关系人主张反映所涉及的公司涉诉,人民法院尚未作出判决、裁定或生效判决、裁定尚未执行完毕的;
  (五)税务、公安、金融、人力资源社会保障等相关部门提出书面意见,不同意撤销登记、备案的;
  (六)公司已按照本办法第十六条规定主动纠正冒名登记行为的;
  (七)撤销公司登记、备案可能对公共利益造成重大损害的;
  (八)公司因其他违法行为正在接受行政机关调查,或者行政机关已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尚未执行完毕,相关行政机关不同意撤销登记、备案的;
  (九)其他依法依规不应撤销登记、备案的情形。
  第十四条 涉及冒名登记的登记、备案决定被撤销的,与其同时申请、一并办理的其他登记、备案事项同时撤销,但仅涉及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变更备案的除外。
  涉及冒名登记的变更登记被撤销的,其后续变更登记一并撤销。
  冒名登记的公司被撤销设立登记的,公司主体资格自然灭失。冒名登记的公司被撤销注销登记的,公司主体资格自然恢复。
  第十五条 公司在调查前已被吊销营业执照的,不影响做出撤销登记、备案的决定。但因提交虚假材料或者采取其他欺诈手段隐瞒重要事实取得公司登记,被吊销营业执照的除外。
  第十六条 我局做出撤销登记、备案决定后,将《撤销登记(备案)决定书》送达冒名登记的公司及被冒用人。在调查过程中已发现涉及冒名登记的公司通过登记住所或经营场所无法联系的,可以直接采取公告方式送达。
  第十七条 我局作出撤销登记决定后,将在登记注册系统标注作出撤销决定的状态,并通过公示系统向社会公示。
  第十八条 撤销冒名登记调查过程中发现市场中介组织及其执业人员作为登记代理人伪造委托材料并提供提交虚假材料骗取公司登记的,依照《福建省市场中介组织管理办法》相关规定对其实施行政处罚。
  第十九条 撤销冒名登记调查过程中发现涉嫌犯罪及涉黑涉恶的,经案审会议研究决定后,将线索移送公安机关,并中止案件调查。
  第二十条 反映针对的公司或利害关系人对登记机关做出的撤销或不予撤销决定有异议的,可以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第二十一条 撤销冒名登记所形成的全部材料,应当单独立卷,归入公司登记档案。
  第二十二条 对冒名取得公司变更或注销登记,被撤销登记的,应按照《严重违法失信企业名单管理暂行办法》的规定,将所涉公司列入严重违法失信企业名单。
  第二十三条 公司冒名登记被撤销后,对被冒用人的相关信用惩戒和市场禁入措施停止执行。
  第二十四条 撤销冒名登记工作在受理冒名登记反映、公告公示、调查核实、作出撤销决定、开展信用惩戒等环节的具体职责分工如下:
  信用和网络交易监督管理股:负责牵头做好撤销冒名登记工作,具体承担发布冒名登记的受理公示、撤销公示,实施信用惩戒措施,配合执法大队调查涉及其他职能部门有关公司信息情况。
  登记注册与行政审批股:负责确认冒名登记主体是否属于本局登记及管辖的市场主体;协助市场规范管理股及执法大队工作,提供冒名登记主体的登记信息,协助进行身份核验和资料比对;根据执法大队作出的撤销登记决定书或人民法院的撤销登记协助执行通知书在登记系统完成撤销登记操作;做好撤销冒名登记材料归档。
公司吊销未注销  执法大队:负责冒名登记的受理、调查核实,按照《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程序暂行规定》,根据调查情况作出是否撤销冒名登记的决定或其他行政处罚决定。
  政策与法规股:负责冒名登记案件的核审和案件听证、复议、诉讼等组织工作。
  办公室:负责做好冒名登记的信息技术保障工作;协助市场规范管理股做好建瓯市人民政
府网站的公示工作;牵头做好冒名登记信访处理;做好撤销冒名登记电子资料的保管工作。
  执法大队可根据案件具体情况,委托辖区市场监督管理所对冒名登记的公司住所(经营场所)进行现场检查核实。
  第二十五条 撤销冒用他人身份信息取得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非公司制企业、农民专业合作社、个体工商户等市场主体的登记事项,参照本办法执行。
  附件1
  撤销被冒用身份登记(备案)申请表
  申请人
  身份证号码
  申请人
  居住地址
  撤销
  事项
  申请撤销**年**月**日(企业名称)(设立、变更、注销)登记(备案)。
  受理理由及承办人意见
  部门负责人意见
  机关负责人意见
 
  附件4
  建瓯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撤销公司登记受理告知公告
  瓯市监撤告字( )  号
  (企业名称)及其利害关系人:
  ***年***月***日,申请人向我局举报(企业名称)在***年***月***日的企业登记过程中,其***(法定代表人、股东、董事、监事、经理、负责人、投资人、合伙人等)系冒用***的身份信息取得的登记,其行为涉嫌构成提交虚假材料或者采取其他欺许手段隐瞒重要事实,取得公司登记。以上事实,有申请人***提交的申请表、报警回执、承诺书、身份证复印件等材料予以证实。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六十九条第二款规定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登记管理条例》第六十四条规定,本局拟撤销上述登记。
  当事人或者利害关系人如对上述决定有异议的,可以本公告之日起45日内向本局提出异议,并提出证明申请人申请不成立的证据材料,如申请人本人办理、授权或者事后追认他人办理上述企业登记的证明材料,或者申请人参与上述企业出资,或者申请人参与上述企业的经营管理、收益分配及领取工资福利等证明材料。逾期未提出异议或证明材料的,本局将依法撤销上述企业登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