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司在与供应商合作过程中经常遇到供应商主体变更或注销后,其原股东、出资人、法定代表人、承继公司等利害关系人要求我司向其支付款项的情况,各分公司要求申请人提供的资料内容和标准缺乏统一规范,为统一标准,特制作此操作说明,供相关部门参照执行,具体票据和账务清理的操作以财务和结算的具体要求为准。
一、适用范围
本操作说明所指供应商指电器供应商、店面物料供应商、售后外包网点等所有与我司有合作关系的主体,其组织形式包含公司、合伙企业、个体工商户及其他组织等各种类型。
二、变更与注销(含吊销)的区别
要求申请人提供证明资料前,首先必须正确判断原供应商主体是变更还是注销。变更和注销是法律上的两个不同概念,两者的区别在于:发生变更后原主体仍存在,原主体的权利和义务由变更后的主体承继;发生注销后原主体即告消灭,不再具有民法上的主体资格,丧失民事行为能力和民事权利能力。
三、申请付款应提供的资料
针对供应商变更或注销的不同情形,对方申请付款时必须分别提交如下证明资料:
1、供应商变更的:变更后的主体提起相关费用申请的应提供:ABC+E+FGHI(字母代表资料名称详见注释,下同)。变更的形式主要表现为:
(1)名称变更:如“北京明达服饰有限责任公司”变更为“北京飞跃服饰有限责任公司”,“南京金鑫维修经营部”变更为“南京振维修经营部”等;
(2)公司类型变更或合伙企业类型变更:如“北京明达服饰有限责任公司”变更为“北京明达服饰股份有限公司”,“南京华海商贸普通合伙企业”变更为“南京华海商贸有限合伙企业”等。
2、供应商注销的:原法定代表人、股东或出资人提出相关费用退还申请的应提供:A B C+D+原公司注销证明(即J K L M N)。注销的原因主要表现为:
(1公司吊销未注销)解散:如股东会决议解散、因公司或其他组织合并或分立而、因营业执照被吊销而解散等;
(2)公司破产。
(3)吊销:指发生法定的严重违法行为或不接受管理,由主管机关依法依职权作出的一种行政处罚。即不是因相对人申请,而由有权机关依法依职权强制终止其资格、资质、身份。
注释:
A、相关债权存在证明(如退还质保金的需提供质保金缴纳证明,支付货款的需提供我司货款未结证明);
B、申请人身份证明(自然人提供居民身份证复印件并签字,法人及其他组织提供法定代表人或主要负责人身份证明复印件、组织机构代码证和营业执照的复印件并加盖公章);
C、申请人签章的承诺函(申请人为个人的须签字,为法人或其他组织的须盖公章)(见附件一/二);
D、工商局出具的法定代表人证明或股东证明或出资人证明;
E、原主体的变更通知书(模板见附件三)
F、工商局出具的变更登记证明;
G、税务局出具的税务登记变更证明(包括国税变更证明和地税变更证明);
H、组织机构代码变更证明;
I、银行出具的银行账户变更证明
J、注销前相关债权转让或分配通知;
K、营业执照注销证明;
L、税务登记注销证明(包括国税注销证明和地税注销证明);
M、组织机构代码注销证明;
N、银行账户注销证明.
请相关部门在遇到本操作说明所述问题时,严格按照本说明收集相关资料,并审核无误后进行结算,如有任何问题请咨询营销服务法务部。
参考法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登记管理条例》、《个体工商户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合伙企业法》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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