振国寻衅滋事案(东公(白)行罚决字[2022]00848号)
【主题分类】公安 
【发文案号】东公(白)行罚决字[2022]00848号 
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2012修正)188****0000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2012修正)188539260000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2012修正)188539260130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2012修正)188539260140 
【处罚日期】2022.03.08 
【处罚机关类型】公安部/厅/局/分局 
【处罚机关】浙江省金华市东阳市】浙江省东阳市公安局白云派出所 
【处罚种类】行政拘留 
【执法级别】市级 
【执法地域】金华市 
【处罚对象】陈振国 
【处罚对象分类】个人  杜志国杜淳
【更新时间】2022.07.28 17:44:56 
处罚名称
陈振国寻衅滋事案
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
东公(白)行罚决字[2022]00848号
被处罚对象
陈振国
处罚结果
主要违法事实:2022年3月7日晚,在东阳市白云街道***与***路口,陈振国醉酒后经过郑某峰的烧烤摊,无故踢翻摆放着的凳子、桌子,随即离开。后陈振国又回到郑某峰的摊位,无故踢了一脚摊位侧面的不锈钢板,后两人发生争吵。在郑某峰夫妇准备收摊离开时,陈振国上前拉住郑某峰妻子吴某焱,欲抢下凳子,被郑某峰推开,后陈振国用拳头打了一下郑某峰头部,郑某峰用拳头也打了数下陈振国的头部及身体,后两人被拦下。
行政处罚的种类和依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二十六条第(三)项、第(四)项之规定,决定给予陈振国行政拘留十二日的行政处罚。
行政处罚的执行方式和期限:行政拘留送东阳市拘留所执行。
处罚决定日期
2022-03-08
处罚机关
【浙江省金华市东阳市】浙江省东阳市公安局白云派出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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