田建周殴打他人案(甬湖公(东派)行罚决字[2021]00111号)
【主题分类】公安
【发文案号】甬湖公(东派)行罚决字[2021]00111号
【处罚日期】2021.06.22
【处罚机关类型】公安部/厅/局/分局
【处罚种类】、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非法财物行政拘留
【执法级别】市级
【执法地域】宁波市
【处罚对象】田建周
【处罚对象分类】个人
靳东周扬【更新时间】2021.09.18 18:12:40
主要违法事实:2021年6月21日晚上,违法行为人田建周伙同田某某、唐某某、杨某某与吴某某、张某某、乔某某在东钱湖镇沙家垫某火锅店内,因口角纠纷引发相打,致双方不同程度受伤。 行政处罚的种类和依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四十三条第二款第(一)项、第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决定给予田建周行政拘留十日并处五百元的行政处罚。 行政处罚的执行方式和期限: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凭本决定书到工商银行东钱湖支行缴纳,逾期不缴纳的,每日按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加处的数额不超过本数;行政拘留由我局送宁波市拘留所执行,执行期限自2021年6月22日至2021年7月2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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