陈晓东与袁春洁、周琴等民间借贷纠纷二审民事裁定
【案由】民事  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纠纷  合同纠纷  借款合同纠纷  民间借贷纠纷 
审理法院】江苏省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理法院】江苏省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结日期】2020.04.09 
【案件字号】(2020)苏05民终2864号 
【审理程序】二审 
【审理法官】陈亚玲陈婧蒋琦 
【审理法官】陈亚玲陈婧蒋琦 
【文书类型】裁定书 
【当事人】陈晓东;袁春洁;周琴;孟德祥;陈狗男;陆黑妹 
【当事人】陈晓东袁春洁周琴孟德祥陈狗男陆黑妹 
【当事人-个人】陈晓东袁春洁周琴孟德祥陈狗男陆黑妹 
【代理律师/律所】陈东鸣江苏德策律师事务所 
【代理律师/律所】陈东鸣江苏德策律师事务所 
【代理律师】陈东鸣 
【代理律所】江苏德策律师事务所 
【法院级别】中级人民法院 
【字号名称】民终字 
【原告】陈晓东 
【被告】袁春洁;周琴;孟德祥;陈狗男;陆黑妹 
【指导案例标记】
【指导案例排序】
【裁判结果】本案按上诉人陈晓东自动撤回上诉处理。一审判决自本裁定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更新时间】2022-08-16 05:57:55 
陈晓东与袁春洁、周琴等民间借贷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江苏省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0)苏05民终2864号
当事人     上诉人(原审被告):陈晓东。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东鸣,江苏德策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袁春洁。
     原审被告:周琴。
     原审被告:孟德祥。
     原审被告:陈狗男。
     原审被告:陆黑妹。
审理经过     上诉人陈晓东因与被上诉人袁春洁、原审被告周琴、孟德祥、陈狗男、陆黑妹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不服苏州市吴中区人民法院(2019)苏0506民初1079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陈晓东在上诉期内未缴纳上诉案件受理费,经法院通知催交,仍未能在规定期间内交纳上诉费。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三百二十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本案按上诉人陈晓东自动撤回上诉处理。一审判决自本裁定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落款
审 判 长 陈亚玲
审 判 员 陈 婧
审 判 员 蒋 琦
二〇二〇年四月九日
法官助理 孙丹丹
书 记 员 薛凌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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靳东周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