编号:
委托人(借款人):委托人(借款人配偶):
被委托人(贷款银行):
为贯彻《南京市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根据《委托提取住房公积金归还公积金贷款细则》规定,经委托人与被委托人平等自愿协商,双方均同意共同遵守以下约定:
一、委托人在签署本委托协议书时,已经知悉并承诺遵守《委托提取住房公积金归还公积金贷款细则》以及与之相关操作规定,如果提取住房公积金归还公积金贷款政策发生变化,愿按新政策执行。
二、委托人已经仔细阅读并明晰本委托协议书内容及含义,并保证所填写信息和提供资料是真实、准确。同意办理委托还贷手续后不再操作公积金柜台提取还贷,同意提取住房公积金归还公积金贷款时间、方式均按照南京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统一要求。
三、委托人事项:
兹委托被委托人根据《委托提取住房公积金归还公积金贷款细则》以及与之相关操作规定,在贷款期限内提取本委托协议书所列委托人住房公积金账户(住房补贴账户)余额直接归还本委托协议书所列住房公积金贷款账号下委托人贷款。
委托人(借款人)身份证号:,个人住房公积金账号:,个人住房补贴账号。
配偶身份证号:,个人住房公积金账号,个人住房补贴账号。
借款人贷款户账号;储蓄还款户账号
(贷款银行填写) 。
四、委托人同意选择以下第种还贷方式进行操作,且只能选择一种还贷方式。
(一)逐年提取住房公积金归还公积金贷款
(二)逐月提取住房公积金归还公积金贷款提取住房公积金手续
五、选择(一)提取还贷方式:贷款银行于每年10月8日进行操作,还款顺序为:先还逾期贷款本息、罚息,再还本期应还贷款本息,剩余金额用于归还公积金贷款本金。
委托人在确定逐年提取住房公积金归还公积金贷款方式后,须选择形式进行操作:
A、缩短贷款期限。即用提取住房公积金按正常顺序还款后,剩余金额从还款计划最后一期开始冲抵贷款剩余本金。
B、减少月还款额。即将提取住房公积金按正常顺序还款后,剩余金额直接冲抵委托人剩余贷款本金,并将冲抵后贷款剩余本金按照原《借款合同》约定还款方式重新计算月还款额。
委托人在明确还贷形式后,还须明确第一次操作时间:
□当年□次年
委托人明确当年操作,则当年不得再进行柜台提取住房公积金。委托人同意住房公积金账户余额不足以归还当月贷款本息,则不予操作。
六、选择(二)提取还贷方式:贷款银行于每月15日进行操作(2007年1、2月为首次受理月),操作以账户为单位,逐个账户判断是否符合条件,各符合条件账户提取额累加形成当期提取额度,只操作符合条件账户;还款顺序为:先还逾期贷款本息、罚息,再还本期应还贷款本息。委托人同意按还款顺序扣款且当公积金账户中余额
不满足条件时,则不予操作逐月还贷,直至公积金缴存账户中余额满足条件,再次操作;委托人同意因委托人单位或本人未及时缴存公积金,使得当月15日未提取到公积金并造成贷款逾期及罚息,由委托人负责。
当月缴存额小于贷款月还款额时,委托人保证不足部分由本人按月补齐至还款账户,委托人同意如因委托人未及时补存差额,造成贷款逾期及罚息,由委托人负责;当每月缴存公积金额大于公积金贷款月还款额时,委托人同意每月提取公积金额不超过公积金贷款月还款额。
七、提取住房公积金归还贷款操作时发生差错,委托人和被委托人有义务配合南京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按规定进行纠错。
八、若委托人中借款人配偶信息或者委托人需变更委托提取还贷方式,委托人须及时到被委托人处办理委托变更手续(借款人不得变更)。
若因委托提取还贷信息没有及时变更,而造成委托提取还贷未能操作或扣款不足,以及由此而产生贷款逾期等法律纠纷及一切后果由委托人承担。
九、委托人需终止委托协议,应在规定提取住房公积金还贷时间一个月前到被委托人处办理终止委托手续。
若因没有及时办理终止委托提取还贷手续,而造成已经提取还贷等违背委托人意愿,由委托人自己负责。
十、提取还贷扣款成功后,被委托人须打印《住房公积金及住房补贴委托提取还贷流水单》交委托人住房公积金所在单位作账。
委托人可于委托提取还贷扣款成功后20日内,前往被委托人处领取新《还款计划书》或通过网站查询新还款计划,以便下月正常进
行还款,被委托人应及时打印新《还款计划书》,满足委托人查询要求。若因委托人未及时前往被委托人处领取新《还款计划书》或查询新还款计划而造成逾期,后果由委托人承担。
十一、本委托协议书效力在借款人住房公积金贷款本息还清后自然终止。
十二、本委托协议书由委托人与被委托人双方签字或盖章后生效,本委托协议书一式二份,分别由委托人、被委托人留存。
委托人:(借款人签字)被委托人:(公章)(借款人配偶签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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