陈萍与肖鑫磊、陈连英、查丽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申请上诉民事裁定书
【案由】民事  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纠纷  合同纠纷  借款合同纠纷  民间借贷纠纷 
审理法院】黑龙江省牡丹江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理法院】黑龙江省牡丹江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结日期】2020.05.14 
【案件字号】(2020)黑10民终259号 
【审理程序】二审 
【审理法官】姜山王欢于尧 
【审理法官】姜山王欢于尧 
【文书类型】裁定书 
【当事人】陈萍;肖鑫磊;陈连英;查丽 
【当事人】陈萍肖鑫磊陈连英查丽 
【当事人-个人】陈萍肖鑫磊陈连英查丽 
【代理律师/律所】侯伟东黑龙江九洲律师事务所;李寅黑龙江李寅律师事务所 
【代理律师/律所】侯伟东黑龙江九洲律师事务所李寅黑龙江李寅律师事务所 
【代理律师】侯伟东李寅 
【代理律所】黑龙江九洲律师事务所黑龙江李寅律师事务所 
【法院级别】中级人民法院 
【字号名称】民终字 
【原告】陈萍 
【被告】肖鑫磊;陈连英;查丽 
本院观点】上诉人陈萍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上诉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 
【权责关键词】代理申请撤回上诉 
【指导案例标记】
【指导案例排序】
【本院认为】本院认为,上诉人陈萍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上诉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准许上诉人陈萍撤回上诉。一审判决自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二审案件受理费5686元,减半收取2843元,由上诉人陈萍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更新时间】2022-08-15 23:31:47 
肖剑老婆陈萍与肖鑫磊、陈连英、查丽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申请上诉民事裁定书
黑龙江省牡丹江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0)黑10民终259号
当事人     上诉人(原审被告):陈萍。
     委托诉讼代理人:侯伟东,黑龙江九洲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肖鑫磊。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寅,黑龙江李寅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审被告:陈连英。
     委托诉讼代理人:侯伟东,黑龙江九洲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审被告:查丽。
     委托诉讼代理人:侯伟东,黑龙江九洲律师事务所律师。
审理经过     上诉人陈萍因与被上诉人肖鑫磊、原审被告陈连英、查丽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不服黑龙江省牡丹江市爱民区人民法院(2019)黑1004民初1219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陈萍于2020年5月14日以其需进一步调查取证为由申请撤回上诉。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上诉人陈萍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上诉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上诉人陈萍撤回上诉。一审判决自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二审案件受理费5686元,减半收取2843元,由上诉人陈萍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落款
审 判 长  姜 山
审 判 员  王 欢
审 判 员  于 尧
二〇二〇年五月十四日
法官助理  李 想
书 记 员  于皓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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