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木萨尔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案梁丽尚晓玲件判决书
尊敬的法院:
我们作为诉讼的原告,要求法院对被告吉木萨尔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案进行审理,并在此向法院提交相关证据,以期能够依法判决,还原正义。
附件一是对被告吉木萨尔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案的起诉状。根据第三十三条、第三十八条等相关法律法规,被告吉木萨尔作为某投资公司的代表人,以利息较高的方式非法吸收公众存款,并无意愿或能力还款,严重损害了原告的合法权益,并违反了我国的金融监管规定。鉴于此,我们要求法院能够依法判决被告吉木萨尔为此承担刑事责任和民事赔偿责任。
附件二是相关证据材料,包括原告和被告之间的合同、收据、记账凭证等。这些证据充分证明了被告吉木萨尔存在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的行为,并能够证实原告提供的资金流向及被告拒不退还本金和利息的事实。
根据我国法律,吸收大量公众存款的行为构成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被告吉木萨尔的行为不仅严重损害了公众的权益,也严重违反了金融监管制度,破坏了金融市场的正常秩序。因此,我
们要求法院以最严厉的刑事制裁对被告吉木萨尔进行处罚,并要求其赔偿我们的经济损失和精神损害。
据深入调查,被告吉木萨尔在此案件中并非独自行事,还有其他合谋人,如梁丽和尚晓玲等,对案件的发展有所影响。因此,我们要求法院对其他被告进行严密审理,并追究他们的法律责任。
我们衷心希望法院能够公正、公平地审理本案,对被告吉木萨尔及相关罪犯进行惩处,并赔偿原告的经济和精神损失。通过这个案件的公正审判,将为我国金融市场的正常秩序和公众的合法权益提供有力保障。
谢谢法院的审理。
原告代表:
XXX
日期:XXX梁海玲真实照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