梁海红、陈军泉与邓凤婷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民事二审判决书
【案由】民事 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纠纷 合同纠纷 借款合同纠纷 民间借贷纠纷
【审理法院】广东省茂名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理法院】广东省茂名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结日期】2020.03.05
【案件字号】(2019)粤09民终1569号
【审理程序】二审
【审理法官】陈琪奕赖慧嫦巫钊
【审理法官】陈琪奕赖慧嫦巫钊
【文书类型】判决书
【当事人】梁海红;陈军泉;邓凤婷
【当事人】梁海红陈军泉邓凤婷
【当事人-个人】梁海红陈军泉邓凤婷
【法院级别】中级人民法院
【终审结果】二审改判
【字号名称】民终字
【原告】梁海红;陈军泉
【被告】邓凤婷
【权责关键词】代理新证据质证诉讼请求缺席判决发回重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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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院认为】本院认为,结合双方诉辩意见,本案主要争议焦点有二: 一、本案借款本金是多少。上诉人称只收到邓凤婷交付的13万元借款。经查,在2019年1月24日,邓凤婷分两次共银行转账8万元给陈军泉;在1月25日,邓凤婷分两次向梁海红银行转账共7万元。因此,邓凤婷已按借据的约定将15万元借款全部实际交付给了上诉人。本案借款本金应认定为15万元。 二、本案上诉人尚欠的借款是多少。首先,借据中约定的借款期内的利息为月利率2%,没有超过法律规定的利率限额,该利息约定合法有效。上诉人于2019年2月13日现金还款3000元,则已经还清了2019年2月14日之前15万元借款的利息。其次,借据未约定逾期利息,依据《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九条第二款第(二)项“未约定逾期利率或者约定不明的,人民法院可以区分不同情况处理:(二)约定了借期内的利率但未约定逾期利率,出借人主张借款人自逾期还款之日起按照借期内的利率支付资金占用期间利息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的规定,本案应按照月利率2%计算逾期利息。故本案中,上诉人通过偿还的2万元,当中属于偿还利息的部分为2100元(150000元×21天∕30天×2%),偿还本金部分为17900元。因此,上诉人尚需偿还的借款本金为132100元,另依据邓凤婷起诉状中主张从2019年4月26日起计利息的诉讼请求,上诉人
还需偿还从2019年4月26日起以月利率2%计算的逾期还款利息。 综上所述,上诉人关于还款部分的上诉请求成立,应予支持。本院基于新证据予以改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十九条、《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条、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二十九条第二款第(二)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判决如下:
【裁判结果】一、变更广东省茂名市茂南区人民法院(2019)粤0902民初2598号民事判决为:限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上诉人梁海红偿还借款本金132100元及利息(自2019年4月26日起按月利率2%计至付清欠款时止)给被上诉人邓凤婷; 二、上诉人陈军泉对上述第一项判决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三、驳回被上诉人邓凤婷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一审案件受理费1650元,由被上诉人邓凤婷负担;二审案件受理费3300元,由上诉人梁海红、陈军泉负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更新时间】2022-08-25 01:44:27
【一审法院查明】一审法院认定事实:原被告属朋友关系,于2019年1月24日,被告梁海红
、陈军泉因经营茶楼生意需要资金为由向原告借款150000元,并立下借据给原告收执。借据载明:“本人现向邓凤婷借到现金人民币150000元,月利率为借款金额的2%,定于2019年2月14日前还清"。被告梁海红作为借款人、陈军泉作为担保人在借据上签字确认。借款后,两被告未能按时还款付息,双方致成纠纷。
【一审法院认为】一审法院认为:依法成立的民间借贷关系受法律保护。根据《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条:“出借人向人民法院起诉时,应当提供借据、收据、欠条等债权凭证以及其他能够证明借贷法律关系存在的证据。"规定,本案,原告向两被告主张债权150000元,有借据为凭,该借据是证明双方当事人之间民间借贷关系成立的确切证据或者基础依据,本院予以确认。关于保证人陈军泉的保证责任问题。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十九条:“当事人对保证方式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按照连带责任保证承担保证责任。"本案,当事人对保证方式没有约定,故保证人陈军泉应按照连带责任保证承担保证责任。 关于涉案借款利息问题。根据《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六条第一款:“借贷双方约定的利率未超过年利率24%,出借人请求借款人按照约定的利率支付利息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规定,本案,原告要求自2019年4月26日起按月利率2%计付利息,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支持。
【二审上诉人诉称】梁海红、陈军泉上诉请求:1.撤销一审判决;发回重审或依法改判;2.本案一审、二审诉讼费用由被上诉人承担。 综上所述,上诉人关于还款部分的上诉请求成立,应予支持。本院基于新证据予以改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十九条、《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条、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二十九条第二款第(二)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判决如下:
梁海玲真实照片梁海红、陈军泉与邓凤婷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民事二审判决书
广东省茂名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2019)粤09民终1569号
当事人 上诉人(原审被告):梁海红。
上诉人(原审被告):陈军泉。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邓凤婷。
审理经过 上诉人梁海红、陈军泉因与被上诉人邓凤婷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不服广东省茂名市茂南区人民法院(2019)粤0902民初2598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二审上诉人诉称 梁海红、陈军泉上诉请求:1.撤销一审判决;发回重审或依法改判;2.本案一审、二审诉讼费用由被上诉人承担。
事实和理由:一、被上诉人所诉借贷属套路贷。理由有三:1、虚增借贷金额。借据为15万元整,但上诉人实际只收到13万元,其中有8万元是转账到陈军泉的银行卡,另外有5万元是银行转账给上诉人。2、上诉人还款时,被上诉人不肯提供其本人的银行账号和账号,而仅是提供了不是其本人的账号给上诉人转账,且每次还款转账时都要求上诉人备注为茶叶款,如果不写茶叶款就退还不肯接收,要求备注后重发或给现金,早有预谋避免留有还款证据。鉴于每次还款时被上诉人都不肯提供其本人的账号收款,上诉人就不敢再还款给被上诉人了。3、上诉人通过账号还了六笔款(12700+4000+5700+1000+500+6000)共2.99万元,还现金两笔共2万元,通过朋友陈准还一笔0.5万。合计一共还了5.49万元。但
被上诉人曾打电话给陈军泉说上诉人从未还过款,否认还款事实。二、由于梁海红本人没有收到法院传票,不知道开庭的具体日期和时间。在开庭当日陈军泉知道情况后在大约9点35分赶到法庭后法庭已经审完该案,陈军泉提出要答辩,书记员叫上诉人写答辩状交到法庭即可,陈军泉按要求将答辩状送到一审法院,但判决书中并没提到上诉人有答辩,不调查清楚事实真相。综上所述,请求支持上诉人的上诉请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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