吴晓波与梁锦辉、卢康灵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民事二审裁定书
【案由】民事  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纠纷  合同纠纷  借款合同纠纷  民间借贷纠纷 
【审理法院】广东省佛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理法院】广东省佛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结日期】2021.01.18 
【案件字号】(2021)粤06民终452号 
【审理程序】梁海玲真实照片二审 
【审理法官】麦闻文张焕然何希红 
【审理法官】麦闻文张焕然何希红 
【文书类型】裁定书 
【当事人】吴晓波;卢康灵;梁锦辉 
【当事人】吴晓波卢康灵梁锦辉 
【当事人-个人】吴晓波卢康灵梁锦辉 
【法院级别】中级人民法院 
【原告】吴晓波 
【被告】卢康灵;梁锦辉 
【权责关键词】司法救助 
【指导案例标记】
【指导案例排序】
【裁判结果】本案按上诉人吴晓波自动撤回上诉处理。一审判决自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更新时间】2021-11-08 00:04:42 
【二审上诉人诉称】本院审理过程中,查明:上诉人在法定上诉期间提出上诉后,经法院向其送达《广东省非税收入缴款通知书》,未按通知要求预交,又未提出司法救助申请,应视为对自己上诉权利的放弃。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关于适用  的解释》第三百二十条规定,裁定如下: 
吴晓波与梁锦辉、卢康灵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民事二审裁定书
广东省佛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1)粤06民终452号
当事人     上诉人(原审原告):吴晓波。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卢康灵。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梁锦辉。
审理经过     上诉人吴晓波因与被上诉人卢康灵、梁锦辉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不服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法院(2020)粤0605民初15329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出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二审上诉人诉称     本院审理过程中,查明:上诉人在法定上诉期间提出上诉后,经法院向其送达《广东省非税收入缴款通知书》,未按通知要求预交,又未提出司法救助申请,应视为对自己上诉权利的放弃。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三百二十条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本案按上诉人吴晓波自动撤回上诉处理。一审判决自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落款
审 判 长 麦闻文
审 判 员 张焕然
审 判 员 何希红
二〇二一年一月十三日
法官助理 黄丽君
书 记 员 李欣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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