陈琳琳与王有军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民事二审裁定
【案由】民事  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纠纷  合同纠纷  借款合同纠纷  民间借贷纠纷 
【审理法院】广东省湛江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理法院】广东省湛江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结日期】2020.03.04 
【案件字号】(2019)粤08民终3415号 
【审理程序】二审 
【审理法官】郑玉莲陈小红林竹 
【审理法官】郑玉莲陈小红林竹 
【文书类型】裁定书 
【当事人】陈琳琳;王有军 
【当事人】陈琳琳王有军 
【当事人-个人】陈琳琳王有军 
【代理律师/律所】陈鹏广东粤正律师事务所;陈奕华广东朝胜律师事务所;洪晓琳广东朝胜律师事务所 
梁海玲真实照片【代理律师/律所】陈鹏广东粤正律师事务所陈奕华广东朝胜律师事务所洪晓琳广东朝胜律师事务所 
【代理律师】陈鹏陈奕华洪晓琳 
【代理律所】广东粤正律师事务所广东朝胜律师事务所 
【法院级别】中级人民法院 
【字号名称】民终字 
【原告】陈琳琳 
【被告】王有军 
本院观点】王有军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起诉的请求,已经陈琳琳同意,且不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他人合法权益,本院予以准许。 
【权责关键词】社会公共利益撤销代理管辖先予执行撤诉不予受理终结诉讼(诉讼终结)驳回起诉终结执行(执行终结)强制执行不予执行仲裁裁决 
【指导案例标记】
【指导案例排序】
【本院认为】本院认为,王有军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起诉的请求,已经陈琳琳同意,且不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他人合法权益,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及《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三十八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一、撤销广东省湛江市赤坎区人民法院(2019)粤0802民初1661号民事判决;
    二、准许王有军撤回起诉。    一审案件受理费601.25元,减半收取300.63元,由王有军负担;二审案件受理费1202.5元,减半收取601.25元,由王有军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原审原告在第二审程序中撤回起诉后重复起诉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 
【更新时间】2022-08-17 23:23:23 
陈琳琳与王有军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民事二审裁定书
广东省湛江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粤08民终3415号
当事人     上诉人(原审被告):陈琳琳。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鹏,广东粤正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王有军。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奕华,广东朝胜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洪晓琳,广东朝胜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审理经过     上诉人陈琳琳因与被上诉人王有军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不服广东省湛江市赤坎区人民法院(2019)粤0802民初1661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院审理过程中,王有军于2020年3月4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征求陈琳琳的意见,陈琳琳表示同意。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王有军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起诉的请求,已经陈琳琳同意,且不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他人合法权益,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及《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三十八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一、撤销广东省湛江市赤坎区人民法院(2019)粤0802民初1661号民事判决;
     二、准许王有军撤回起诉。
     一审案件受理费601.25元,减半收取300.63元,由王有军负担;二审案件受理费1202.5元,减半收取601.25元,由王有军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落款
审 判 长 郑玉莲
审 判 员 陈小红
审 判 员 林 竹
二〇二〇年三月四日
法官助理 邱诗婷
书 记 员 张源良
附法律依据附:相关法律条文及司法解释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五十四条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
(一)不予受理;
(二)对管辖权有异议的;
(三)驳回起诉;
(四)保全和先予执行;
(五)准许或者不准许撤诉;
(六)中止或者终结诉讼;
(七)补正判决书中的笔误;
(八)中止或者终结执行;
(九)撤销或者不予执行仲裁裁决;
(十)不予执行公证机关赋予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
(十一)其他需要裁定解决的事项。
对前款第一项至第三项裁定,可以上诉。
裁定书应当写明裁定结果和作出该裁定的理由。裁定书由审判人员、书记员署名,加盖人民法院印章。口头裁定的,记入笔录。
《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
第三百三十八条在第二审程序中,原审原告申请撤回起诉,经其他当事人同意,且不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他人合法权益的,人民法院可以准许。准许撤诉的,应当一并裁定撤销一审裁判。
原审原告在第二审程序中撤回起诉后重复起诉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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