胡冰琳、黄胜与韦志强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民事二审裁定书
【案由】民事  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纠纷  合同纠纷  借款合同纠纷  民间借贷纠纷 
审理法院】广东省茂名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理法院】广东省茂名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结日期】2020.04.17 
【案件字号】(2020)粤09民终453号 
【审理程序】二审 
【审理法官】赖慧嫦陈琪奕陈春何 
【审理法官】赖慧嫦陈琪奕陈春何 
【文书类型】裁定书 
【当事人】胡冰琳;黄胜;韦志强 
【当事人】胡冰琳黄胜韦志强 
【当事人-个人】胡冰琳黄胜韦志强 
【代理律师/律所】唐泽生广东翼舟律师事务所;李龙周广东粤茂律师事务所 
【代理律师/律所】唐泽生广东翼舟律师事务所李龙周广东粤茂律师事务所 
【代理律师】唐泽生李龙周 
【代理律所】广东翼舟律师事务所广东粤茂律师事务所 
【法院级别】中级人民法院 
【字号名称】民终字 
【原告】胡冰琳;黄胜 
【被告】韦志强 
本院观点】上诉人胡冰琳、黄胜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上诉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 
【权责关键词】代理撤诉 
【指导案例标记】
【指导案例排序】
【本院认为】本院认为,上诉人胡冰琳、黄胜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上诉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准许上诉人胡冰琳、黄胜撤回上诉。一审判决自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二审案件受理费5050元,减半收取2525元,由上诉人胡冰琳、黄胜负担。上诉人胡冰琳、黄胜已向本院预交二审案件受理费5050元,多交的2525元,本院予以退回给上诉人胡冰琳、黄胜。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更新时间】2022-08-24 00:34:54 
胡冰琳、黄胜与韦志强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民事二审裁定书
广东省茂名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0)粤09民终453号
当事人     上诉人(原审被告):胡冰琳。
     上诉人(原审被告):黄胜。
     上述两位上诉人的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唐泽生,广东翼舟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韦志强。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龙周,广东粤茂律师事务所律师。
审理经过     上诉人胡冰琳、黄胜因与被上诉人韦志强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不服广东省信宜市人民法院(2019)粤0903民初2212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
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胡冰琳、黄胜于2020年4月2日向本院提交《撤诉申请书》,以上诉人与被上诉人就借款数额及还款事项达成调解,上诉目的已经达到为由撤回上诉。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上诉人胡冰琳、黄胜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上诉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上诉人胡冰琳、黄胜撤回上诉。一审判决自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二审案件受理费5050元,减半收取2525元,由上诉人胡冰琳、黄胜负担。上诉人胡冰琳、黄胜已向本院预交二审案件受理费5050元,多交的2525元,本院予以退回给上诉人胡冰琳、黄胜。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落款
审判长  赖慧嫦
审判员  陈琪奕
审判员  陈春何
二〇二〇年四月十七日梁海玲真实照片
书记员  梁 哲
林海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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