邓丽萍、林环民间借贷纠纷民事二审民事裁定书
【案由】民事  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纠纷  合同纠纷  借款合同纠纷  民间借贷纠纷 
【审理法院】广东省汕头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理法院】广东省汕头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结日期】2021.09.15 
【案件字号】(2021)粤05民终1109号 
【审理程序】二审 
【审理法官】张丹华姚瑞标庄晓燕 
【审理法官】张丹华姚瑞标庄晓燕 
【文书类型】裁定书 
【当事人】邓丽萍;林环 
【当事人】邓丽萍林环 
【当事人-个人】邓丽萍林环 
【代理律师/律所】邓立明广东千度律师事务所 
【代理律师/律所】邓立明广东千度律师事务所 
【代理律师】邓立明 
【代理律所】广东千度律师事务所 
【法院级别】中级人民法院 
【原告】邓丽萍;林环 
【指导案例标记】
【指导案例排序】
【裁判结果】本案按上诉人邓丽萍、林环自动撤回上诉处理,一审判决自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更新时间】2022-08-22 12:22:21 
邓丽萍、林环民间借贷纠纷民事二审民事裁定书
广东省汕头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1)粤05民终1109号
当事人     上诉人(原审原告):邓丽萍。
     委托诉讼代理人:邓立明,广东千度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原审被告):林环。
审理经过     上诉人邓丽萍因与上诉人林环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不服汕头市龙湖区人民法院
(2020)粤0507民初258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院在审理过程中,邓丽萍、林环不按规定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不履行诉讼义务,应视为其对上诉权利的放弃。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二十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本案按上诉人邓丽萍、林环自动撤回上诉处理,一审判决自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落款
审判长 张丹华
审判员 姚瑞标
审判员 庄晓燕
二〇二一年九月十五日
书记员 黄彦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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