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鑫宇未按规定对客户身份进行查验案(善公(魏)行罚决字[2022]00104号)
【主题分类】公安 
【发文案号】善公(魏)行罚决字[2022]00104号 
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恐怖主义法(2018修正)31397400000中华人民共和国反恐怖主义法(2018修正)313974210000中华人民共和国反恐怖主义法(2018修正)313974860000中华人民共和国反恐怖主义法(2018修正)313974860200 
【处罚日期】2022.01.20 
【处罚机关类型】公安部/厅/局/分局 
【处罚机关】【浙江省嘉兴市嘉善县】浙江省嘉善县公安局魏塘派出所 
【处罚种类】、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非法财物 
【执法级别】区/县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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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法地域】嘉善县 
【处罚对象】张鑫宇 
【处罚对象分类】个人 
【更新时间】2022.07.28 17:16:11 
处罚名称
张鑫宇未按规定对客户身份进行查验案
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
善公(魏)行罚决字[2022]00104号
被处罚对象
张鑫宇
处罚结果
主要违法事实:2021年4月18日晚上,嘉善嘉善爱情海商务酒店工作人员刘洋未按规定对入住的客户付某某的有效身份证件进行查验登记,后被公安机关查获。2021年4月19日嘉善县公安局对嘉善爱情海商务酒店责令改正。2022年1月10日晚上,张鑫宇明知上述情况,又未按规定对入住8401号房间的客户赵某某的有效身份进行查验登记,后被公安机关查获。
行政处罚的种类和依据:张鑫宇的行为已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反恐怖主义法》第二十一条之规定,构成未依照规定执行住宿实名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恐怖主义法》第八十六条第二款之规定,决定对张鑫宇一千元。
行政处罚的执行方式和期限: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凭本决定书到农业银行嘉善支行缴纳,逾期不缴纳的,每日按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加处的数额不超过本数。
处罚决定日期
2022-01-20
处罚机关
【浙江省嘉兴市嘉善县】浙江省嘉善县公安局魏塘派出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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