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通肇事逃逸的认定标准是什么
交通事故是社会的不幸。如果各⽅协⼒,措施得当,可以尽可能降低事故所造成的损失。交通肇事逃逸,使伤者失去了最好的抢救时机,警⽅侦查案件需要投⼊巨⼤的⼈⼒和物⼒,⽽肇事者将⾯临⼗分严厉的惩罚,这⼀切使得交通事故导致的某些社会成本成倍地增加。今天店铺⼩编带你来了解⼀下什么是交通肇事逃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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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什么会交通肇事逃逸
交通肇事逃逸案件⽬前已经成为全国公安机关经常需要⾯对的难题,肇事逃逸者往往是“聪明反被聪明误”。从⼼理学⾓度分析肇事逃逸的司机主要有下列⼼理:
恐慌⼼理:事故发⽣后,少数肇事者的内⼼充满着恐惧,害怕承担巨额经济赔偿责任,⽽选择逃逸;
畏罪⼼理:肇事者害怕由于造成重⼤事故⽽受到法律追究,因⽽⼼理压⼒增⼤,导⾄其当时⼼理第⼀想法就是尽快逃离事故现场;
侥幸⼼理:肇事时间和地点多是司机决定是否逃逸的重要因素。⼀般来说,事发地点偏僻、时间较晚的,肇事者⼜会想当然地认为没有⽬击者,从⽽铤⽽⾛险。就算有⽬击者,有些肇事者利⽤当前社会上⼀些⼈“多⼀事不如少⼀事”的⼼态,⾃信⽬击者不会去揭发的⼼理,认为⽬击者不会去举报;基于此,
肇事者就认为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不可能查明事故的全部事实和掌握全部证据,因⽽也就有了对事故不可能被侦破的主观⾃信⼼理,从⽽选择了逃离;
对⽴⼼理:肇事者对公安机关不信任⼼理,认为就算⾃⾸也⽆济于事;
⾃我保护⼼理:肇事者知道如果不逃逸,带来的将是巨额的经济赔偿和严重的法律追究。为了逃避这些,⾸先选择的就是逃逸。联想台式电脑
还有事故不严重,但害怕经济赔偿的畏惧⼼理:肇事车辆⼿续不合法,驾驶⼈⽆驾驶资格,或者未按规定驾驶准驾车型,车辆未按规定购买第三者责任险等,肇事司机担⼼事后赔偿超出⾃⾝能⼒,害怕受到法律追究,⼲脆⼀⾛了之。
逃逸意味着司机放弃了对被撞者采取抢救、并将被撞者放到⼀个存在随时可能被其他过往车辆辗压的危险环境中,这不仅对被害⼈造成了极⼤的危害,⽽且肇事司机不履⾏及时救护的法定义务,⼜形成了新的违法⾏为。因此,交通肇事逃逸,⽆论是民事赔偿责任、⾏政处罚责任,或是刑事责任都要⽐没有逃逸严重得多。
下⾯我们就来详细谈谈交通肇事逃逸的相关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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什么是交通肇事逃逸
根据《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公安部70号令)》规定“交通肇事逃逸”,是指发⽣交通事故后,交通事故当事⼈为逃避法律追究,驾驶车辆或者遗弃车辆逃离交通事故现场的⾏为。
洁面乳怎么用肇事逃逸的构成条件主要有:(1)肇事⼈知道⾃⼰造成了交通事故,即⾏为⼈在逃逸时必须明知⾃⼰的⾏为导致了交通事故的发⽣,这是⾏为⼈的主观认知因素。
如果⾏为⼈没有意识到交通事故的发⽣⽽离开现场,则不能认定为“交通肇事后逃逸”。如〈案例1〉:孙某驾驶两轮摩托车驮载其朋友刘某(⼆⼈均喝酒过量)超速⾏驶时,因路上颠簸,刘某从摩托车上跌落头部着地,致颅脑损伤⽽当场死亡。⽽当时孙某对此⼀⽆所知,仍然继续驾车狂奔,直⾄被⼈发现将其截获。本案中,孙某虽然离开了现场,但因其主观上对刘某坠地⾝亡这⼀交通事故并不“明知”,故不宜认定其“交通肇事后逃逸”,只能认定其构成⼀般交通肇事罪。需要强调的是,我们这⾥所说的“明知”,是指⾏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如果⾏为⼈“应当知道”⾃⼰的⾏为造成交通事故⽽装作不知道,逃离事故现场的,仍应认定为“交通肇事后逃逸”。
(2)主观上是为了逃避事故责任,逃避法律的追究;实践中,肇事⼈逃跑的⽬的⼤多是为了“逃避法律追究”,但也有少数⼈是因为其他⽬的,如害怕遭到被害⼈亲友及其他围观众的殴打⽽逃跑,这些⼈往往在逃离现场后,很快通过报告领导或报警等⽅式,接受法律的处理。显然,这些⼈的主观恶性要⼩得多,因此,有必要在认定时加以区分,以保证准确适⽤法律,做到不枉不纵。如〈案例2〉:司
机宋某违章驾车,将⼀⾏⼈于某撞死,正当宋某对于某进⾏抢救时,于某的亲友及当地众闻讯赶到,持械对宋某进⾏殴打。宋某被逼⽆奈,驾车逃离现场,直接到当地公安派出所报案。本案中,宋某的逃跑⾏为就不能认定为“交通肇事后逃逸”。当然,需要说明的是,⾏为⼈出于正当⽬的逃离现场后,必须及时向有关机关报案,接受法律处理,否则,如果⾏为⼈⼀逃便杳⽆⾳信,仍应认定为“交通肇事后逃逸”。
(3)客观上实施了逃离事故现场,不向公安机关报案的⾏为。
这⾥有争议,有⼈认为仅仅将其限定为逃离“事故现场”,⽽实践中⼤多数并不拘泥于“事故现场”,⽽是与“不向公安机关报案”的⾏为⼀并来考虑的,总之,要看具体情节。
⼆、如何认定交通肇事逃逸⾏为:
近⽇,天津市交管局出台了交通肇事逃逸案件的定性标准,“事故当事⼈认为⾃⼰没有责任⽽驶离现场、报案后不履⾏现场听候处理义务、弃车离开事故现场后⼜返回”等8种情况将被认定为交通肇事逃逸。
1.明知发⽣交通事故,交通事故当事⼈驾车或弃车逃离事故现场的;
2.交通事故当事⼈认为⾃⼰对事故没有责任,驾车驶离事故现场的;
3.交通事故当事⼈有酒后和⽆证驾车等嫌疑,报案后不履⾏现场听候处理义务,弃车离开事故现场后⼜返回的;
4.交通事故当事⼈虽将伤者送到医院,但未报案且⽆故离开医院的;
5.交通事故当事⼈虽将伤者送到医院,但给伤者或家属留下假姓名、假地址、假联系⽅式后离开医院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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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交通事故当事⼈接受调查期间逃匿的;
7.交通事故当事⼈离开现场且不承认曾发⽣交通事故,但有证据证明其应知道发⽣交通事故的;
8.经协商未能达成⼀致或未经协商给付赔偿费⽤明显不⾜,交通事故当事⼈未留下本⼈真实信息,有证据证明其是强⾏离开现场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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