舒俊俊殴打他人案(宁公(西)行罚决字[2022]01239号)
【主题分类】公安
【发文案号】宁公(西)行罚决字[2022]01239号
【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2012修正)188****0000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2012修正)188539430000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2012修正)188539430200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2012修正)188539430210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2012修正)188539170000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2012修正)188539170100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2012修正)188539190000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2012修正)188539190140
【处罚日期】2022.06.29
【处罚机关类型】公安部/厅/局/分局
【处罚种类】行政拘留
【执法级别】区/县级
【执法地域】宁海县
【处罚对象】舒俊俊
【处罚对象分类】个人
【更新时间】2022.07.28 17:41:13
处罚名称 | 舒俊俊殴打他人案 | 金武林给张韶涵道歉
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 | 宁公(西)行罚决字[2022]01239号 |
被处罚对象 | 舒俊俊 |
处罚结果 | 主要违法事实:2022年6月28日2时许,在宁海县***森海豪庭******门口,因舒俊俊口头调戏刘某女朋友刘某,庞某某、舒俊俊与刘某等人发生口角争执,后张某某、刘某、吴某、杨某某等人与庞某某、舒俊俊互殴。 行政处罚的种类和依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四十三条第二款第(一)项、第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九条第(四)项之规定,决定给予舒俊俊行政拘留十三日的行政处罚。 行政处罚的执行方式和期限:行政拘留送宁海县拘留所执行。(执行期限:2022年6月29日至2022年7月12日) |
处罚决定日期 | 2022-06-29 |
处罚机关 | 【浙江省宁波市宁海县】浙江省宁海县公安局西店派出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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