吴佳杰殴打他人案(温鹿公(仰)行罚决字[2021]05515号)
【主题分类】公安
【发文案号】温鹿公(仰)行罚决字[2021]05515号
【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2012修正)188539430100
【处罚日期】2021.08.30
【处罚机关类型】公安部/厅/局/分局
【处罚机关】【浙江省温州市鹿城区】浙江省温州市公安局鹿城区分局仰义派出所
【处罚种类】、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非法财物行政拘留
【执法级别】区/县级
【执法地域】鹿城区
【处罚对象】吴佳杰
【处罚对象分类】个人
【更新时间】2021.12.29 13:57:06
金武林给张韶涵道歉主要违法事实:2021年8月30日8时许,*与*因纠纷在鹿城区仰义街道沿旺路*号*鞋业五楼发生争吵,吴佳杰为帮*出气手持锤子以捶打的方式对*进行殴打,致*肩部挫伤,手臂擦伤。 行政处罚的种类和依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四十三条第一款之规定,决定给予吴佳杰行政拘留七日并处二百元的行政处罚。 行政处罚的执行方式和期限: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凭本决定书到工商银行缴纳,逾期不缴纳的,每日按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加处的数额不超过本数;行政拘留送鹿城区拘留所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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