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籽仪殴打他人案(杭上公(湖)行罚决字[2021]00669号)
【主题分类】公安
【发文案号】杭上公(湖)行罚决字[2021]00669号
【处罚日期】2021.05.23
【处罚机关类型】公安部/厅/局/分局
【处罚机关】【浙江省杭州市上城区】浙江省杭州市公安局上城区分局湖滨派出所
金武林给张韶涵道歉【处罚种类】、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非法财物
【执法级别】区/县级
【执法地域】上城区
【处罚对象】李籽仪
【处罚对象分类】个人
【更新时间】2021.09.18 18:23:24
主要违法事实:2021年5月23日0时30分许,李籽仪在杭州市上城区某酒吧包厢内与被侵害人姜某某因琐事产生口角,后李籽仪通过用手捂面部、用手掐脖子的方式对姜某某进行殴打,造成姜某某颈部受伤。李籽仪的行为已构成殴打他人。 行政处罚的种类和依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四十三条第一款、第十九条第(二)项之规定,决定给予李籽仪五百元的行政处罚。 行政处罚的执行方式和期限: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凭本决定书到建设银行罚没款账户缴纳,逾期不缴纳的,每日按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加处的数额不超过本数。 |
北大法宝1985年创始于北京大学法学院,为法律人提供法律法规、司法案例、学术期刊等全类型法律知识服务。
发布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