无锡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明确部分延长缴费人员相关事宜的通知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无锡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公布日期】2018.08.18
【字 号】锡人社发〔2018〕213号
【施行日期】2018.08.18
江苏3月1日起实施延迟退休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基本养老保险
正文
 
关于明确部分延长缴费人员相关事宜的通知
 
锡人社发〔2018〕213号
 
各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各有关单位: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的相关规定,以及《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办公厅关于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有关问题的函》(人社厅函﹝2013﹞250号)文件精神,现将部分延长缴费人员的退休年龄和延长缴费方式等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1.关于部分延长缴费人员的退休年龄问题。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按规定50周岁到达退休年龄的女性参保人员,累计缴费不足15年,经确认延长缴费地在我市的,可以在延长缴费至满十五年后,办理退休手续,按月领取基本养老金。
  2.关于延长缴费人员的延长缴费方式问题。延长缴费地确认在我市的,若所在企业同意其继
续就业的,由用人单位申请继续在企业参保,并参照企业职工标准延长缴费,更换用人单位就业的也照此处理;若未在企业继续就业的,可以申请参照灵活就业人员缴费标准延长缴费。
 
无锡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2018年8月1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