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江苏省民政厅,江苏省国土资源厅,江苏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江苏省老龄工作委员会办公室
∙【公布日期】
∙【字 号】苏建科〔2014〕436号
∙【施行日期】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老年人保障
正文
江苏3月1日起实施延迟退休
江苏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等部门关于加强养老服务设施规划建设工作的通知
苏建科〔2014〕436号
各省辖市建设局、规划局、国土资源局、民政局、老龄办,昆山、泰兴、沭阳市(县)建设局、规划局、国土资源局、民政局、老龄办:
为贯彻落实《省政府关于加快发展养老服务业完善养老服务体系的实施意见》(苏政发〔2014〕39号)(以下简称《实施意见》),以及《住房城乡建设部等部门关于加强养老服务设施规划建设工作的通知》(建标[2014]23号),现就加强我省养老服务设施规划建设工作通知如下:
一、提高对做好养老服务设施规划建设工作重要性认识
养老服务设施是加快发展养老服务业的重要基础和保障,对促进经济社会科学发展,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老年人权益保障法》,实现老有所养、老有所医、老有所教、老有所学、老有所为、老有所乐“六个老有”的工作目标具有重要意义。当前,江苏省人口老龄化超过全国平均水平并已进入快速发展阶段,老年人对养老服务的需求呈现多元化趋势,养老服务类型和方式不断出现,养老服务设施无论从数量上还是从质量上都急需提高。各地建设、规划、国土资源、民政、老龄办等主管部门应高度重视,各司其职,密切配合,切实做好养老服务设施规划建设工作。
二、合理确定养老服务设施建设规划
各地规划主管部门要按照“居家养老为基础、社区养老为依托、机构养老为支撑”的要求,结合老年常住人口构成、规模以及养老服务需求,根据本地实际编制养老服务设施专项规划,合理确定养老服务设施类型、布局和规模,实现养老服务设施的均衡配置,并将有关内容纳入城市、镇总体规划,加强区域养老服务设施统筹协调,推进城乡养老服务一体化。
编制养老服务设施专项规划应与城镇人口布局规划、建设用地规划、居住区或社区规划、医疗卫生规划等相关配套设施规划进行协调和衔接,积极推进相关设施的集中布局、功能互
补和集约建设,充分发挥土地综合利用效益,并合理安排建设时序和规模。鼓励将养老服务设施与教育、医疗设施相邻布局,满足老年人心理和生理需求。编制控制性详细规划时,要按照城市、镇总体规划与专项规划要求落实养老服务设施布局、配套建设要求,因地制宜确定养老服务设施的服务半径和规模。
三、严格执行养老服务设施建设标准
各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当积极组织、参与养老服务设施建设标准宣贯培训,从2014年起,有关养老服务设施建设标准培训纳入执业注册师继续教育培训要求,使从业人员全面掌握、正确执行标准规定,提高从业人员技术能力。工程项目建设单位、咨询机构、设计单位、施工单位、监理单位应严格执行有关标准;建设项目土地供应、城乡规划行政许可、工程设计文件审查、工程质量安全监管、工程项目竣工备案等职能部门和机构,应按照法律法规和有关标准的规定把好审查关、监督关。同时加强江苏省涉老工程建设标准体系研究,构建符合江苏实际的养老服务设施建设标准体系。
四、强化养老服务设施规划审查和建设监管
在城市、镇总体规划、控制性详细规划编制和审查过程中,城乡规划编制单位和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应严格贯彻落实省政府《实施意见》所提出的人均养老服务设施用地不低于0.2平方米的标准,分区分级规划设置养老服务设施。新建住宅小区按每百户20至30平方米配套建设社区居家养老服务用房。各级民政部门要积极参与社区服务用房的协调配置,已建成的住宅区要按每百户15至20平方米的标准调剂解决居家养老服务用房。城乡规划确定的养老服务设施用地未经法定程序,不得随意变更用地性质。凡新建城区和新建居住(小)区,必须按照相关规划和《城市公共设施规划规范》、《城镇老年人设施规划规范》、《城市居住区规划设计规范》等标准要求配套建设养老服务设施,并按照《养老设施建筑设计规范》(GB 50867-2013)、《社区老年人日间照料中心建设标准》(建标143-2010)、《老年养护院建设标准》(建标144-2010)等标准与住宅同步规划、设计,同步建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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