吴江市人民政府办公室文件
吴政办〔2010〕128号
各镇人民政府,吴江经济开发区、吴江汾湖经济开发区管委会,市各委办局(公司),市各直属单位:
《关于继续实施农村养老保险接轨城镇养老保险的意见》已经市政府第32次常务会议讨论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一○年八月二十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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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继续实施农村养老保险接轨
城镇养老保险的意见
为加快推进我市城乡一体化发展综合配套改革的进程,进一步扩大农村居民参加城镇社会保险的规模,提升社会保障水平,经市委、市政府研究决定,继续实施农村养老保险接轨城镇养老保险政策。为稳妥开展
此项工作,特制定以下指导意见。
一、未到达国家法定退休年龄的人员继续实施农村养老保险接轨城镇养老保险的办法
接轨办法总体仍按吴政发〔2009〕124号文件的有关规定执行,对下列情况作新的调整和补充:
(一)“农保”接轨“城保”的办法:对“农保”2009年前(含2009年)的缴费部分,仍按吴政发〔2009〕124号文件有关规定进行折算;对2010年后按照新型“农保”标准进行缴费及补缴的部分,对应折算月数=“农保”缴费总额(个人缴费与财政补贴之和)÷折算当年“城保”灵活就业缴费人员的月缴费标准;余数进月。
(二)“土保”置换“城保”的折算办法:置换标准按月缴费基数750元、缴费比例26%,缴费年限统一从本意见发文之月起向前折算。缴费出资情况仍按吴政发〔2009〕124号文件有关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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定执行。
(三)对放弃宅基地入住公寓房、承包土地选择流转的人员,仍实行“失宅”奖励金,并允许其将“失宅”奖励金15000元单独折算,按月缴费基数750、缴费比例26%标准折算成“城保”缴费年限6.5年。
(四)对新办理接轨的人员不再实行吴政发〔2009〕124号文件规定的续保补贴。
二、已到达或超过国家法定退休年龄的“土保”和“放弃宅基地入住公寓房”人员纳入“城保”体系的办法
(一)优先照顾放弃宅基地入住公寓房的失地老年农村居民。
符合市政府《关于印发吴江市农村居民住宅集中建设实施办法(暂行)的通知》(吴政发〔2006〕 92号)文件规定条件,已领取“土保”养老金且享受每月150元加发待遇的人员,在本人自愿基础上,按规定缴纳个人承担的资金后,一次性折算15年“城保”缴费年限,从办结接轨手续的次月起享受“城保”养老待遇。原在“土保”的养老关系相应终结并停发相关的待遇。
(二)优惠照顾纳入“土保”的在册失地老年农民。
对已纳入我市土地换保障范围的失地老年农民,在本人自愿基础上,办理“土保”退出手续结算相应的费用后,可按750缴费基数、26%缴费比例折算“城保”8.5年缴费年限。不足“城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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缴费15年的部分,按每年5040元的缴费标准一次性补缴。“土保”待遇发放至办理“土保”退出手续之月,“城保”待遇从补满15年“城保”缴费批准退休的次月起计发。
(三)优惠照顾放弃宅基地入住公寓房的老年农村居民。
对承包土地实行流转且放弃宅基地入住公寓房的老年农民,允许将宅基地奖励金15000元按月缴费基数750、缴费比例26%折算成“城保”缴费年限。不足“城保”缴费15年的部分,按每年5040元的缴费标准一次性补缴。“城保”待遇从补满15年“城保”缴费批准退休的次月起计发。
(四)以上三类人员所需资金筹集办法:
放弃宅基地专项奖励资金15000元,出资办法按吴政发〔2006〕 92号文件规定执行,已按规定缴至“土保”基金的,由“土保”基金承担。
土地换保障资金每人20000元,各类人员按下列办法筹措。
1.“被征地人员”(指2004年后纳入“土保”有实名实账户的人员):由市“土保”基金出资20000元。
2.“已被征地人员”(指2004年前征地有实名无“土保”个人资金账户的人员):由个人、市镇(区)财政按4:3:3的出资比例分担(吴江汾湖经济开发区财政按40%的比例负担)。符合本市农村低保条件的人员,个人、市镇(区)两级财政按2:4:4的出资比例分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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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纳入“土保”时已按规定缴纳安置补助费的,由“土保”基金出资10000元,其余10000元由市镇(区)两级按现行财政体制分担。
其中“双失”人员涉及个人出资的办法,延用吴政发〔2006〕92号文件规定执行。
3.“征土保险人员”(参加“征用土地未安置人员养老保险”的人员):社保经办机构从“老农保基金”中划转10000元,其余10000元由市镇(区)两级按现行财政体制分担。
4.“撤队保养人员”(参加征地撤队养老保险的人员):社保经办机构从“老农保基金”中划转10000元,其余10000元由市镇(区)两级按现行财政体制分担。
5.“土保”账户组内平分虚拟结算人员:必须将“土保”权属落实到个人后方可参照前几款的办法执行。
(五)为体现公平,上述人员已分别领取若干年的“土保”待遇的,应当将2004年1月至2010年7月间发放的“土保”待遇按每月100元的标准,由个人全额解缴“土保”基金。江苏3月1日起实施延迟退休
(六)上述人员有“农保”关系或“农保”个人账户有余额的,在办理接轨“城保”后,“农保”关系自动终止,“农保”个人账户的余额一次性退回。
三、对其他一些特殊对象照顾性纳入“城保”体系的办法
(一)对参加1990~2003年期间我市“独生子女父母养老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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