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波寻衅滋事案(萧公(南阳)行罚决字[2022]01460号)
【主题分类】公安
【发文案号】萧公(南阳)行罚决字[2022]01460号
【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2012修正)188****0000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2012修正)188539260000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2012修正)188539170000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2012修正)188539170100
【处罚日期】2022.02.21
【处罚机关类型】公安部/厅/局/分局
【处罚种类】行政拘留
【执法级别】区/县级
【执法地域】萧山区
【处罚对象】高波
【处罚对象分类】个人
【更新时间】2022.07.28 17:40:41
处罚名称 | 高波寻衅滋事案 |
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 | 萧公(南阳)行罚决字[2022]01460号 |
被处罚对象 | 高波 |
处罚结果 | 主要违法事实:2022年2月21日5时许,行为人高波和丁某酒后在萧山区南阳街道***曼居酒店前台处,为发泄不满情绪,后高波在酒店前台内以用名片刮张某的脸,用手打张某的头部,用酒店前台的台签扔张某的形式进行寻衅滋事,在传唤回所的车内用手弹张某耳朵的形式进行寻衅滋事,造成张某面部受伤。高波的行为已违反社会治安管理,属寻衅滋事的违法行为。 行政处罚的种类和依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二十六条、第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决定给予高波行政拘留九日的行政处罚。 行政处罚的执行方式和期限:行政拘留送杭州市萧山区拘留所执行。 |
处罚决定日期 | 2022-02-21 |
处罚机关 | 【浙江省杭州市萧山区】浙江省杭州市公安局萧山区分局南阳派出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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