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新寻衅滋事案(湖织公(东)行罚决字[2021]01175号)
【主题分类】公安 
【发文案号】湖织公(东)行罚决字[2021]01175号 
处罚日期】2021.07.08  假宋仲基遭围堵
【处罚机关类型公安部/厅/局/分局 
【处罚机关】【浙江省湖州市吴兴区】湖州市公安局织里分局织东派出所 
【处罚种类】行政拘留 
【执法级别】区/县级 
【执法地域】吴兴区 
【处罚对象】宋建新 
【处罚对象分类】个人 
【更新时间】2021.09.18 18:05:17 
主要违法事实:2021年7月7日19时许,在本市织里镇上林村波斯荡12号门口宋建新酒后无故用一把白带椅背塑料凳子将受害人吴XX的脖子砸伤。综上所述,宋建新的行为已构成寻衅滋事的违法行为。
行政处罚的种类和依据:根据宋建新的违法事实、性质、情节以及社会危害程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二十六条第四项、第十九条第(四)项之规定,决定给予宋建新行政拘留三日的行政处罚。
行政处罚的执行方式和期限:行政拘留送湖州市拘留所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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