宋豪谎报案情案(余公(东)行罚决字[2021]04742号)
【主题分类】公安
【发文案号】余公(东)行罚决字[2021]04742号
【处罚日期】2021.06.30
【处罚机关类型】公安部/厅/局/分局
【处罚机关】【浙江省杭州市余杭区】浙江省杭州市公安局余杭区分局东湖派出所
【处罚种类】、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非法财物行政拘留
【执法级别】区/县级
【执法地域】余杭区
【处罚对象】宋豪 假宋仲基遭围堵
【处罚对象分类】个人
【更新时间】2021.09.18 18:11:22
主要违法事实:2021年6月30日凌晨,宋豪在余杭区南苑街道KTV内与人发生纠纷,后在东湖街道辖区内拨打110报警,谎报某小区201室内有人,影响公安机关依法办案,后被公安机关查获。 行政处罚的种类和依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六十条第(二)项之规定,决定给予宋豪行政拘留五日并处二百元的行政处罚。 行政处罚的执行方式和期限: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凭本决定书到余杭农村商业银行缴纳,逾期不缴纳的,每日按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加处的数额不超过本数;行政拘留送余杭区拘留所执行。 |
北大法宝1985年创始于北京大学法学院,为法律人提供法律法规、司法案例、学术期刊等全类型法律知识服务。
发布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