梁李明殴打他人案(丽莲公(紫)行罚决字[2021]01440号)
【主题分类】公安
【发文案号】丽莲公(紫)行罚决字[2021]01440号
【处罚日期】2021.06.23
【处罚机关类型】公安部/厅/局/分局
【处罚机关】【浙江省丽水市莲都区】浙江省丽水市公安局莲都区分局紫金派出所
【处罚种类】、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非法财物行政拘留
【执法级别】区/县级
【执法地域】莲都区
【处罚对象】梁李明
【处罚对象分类】个人
【更新时间】2021.09.18 18:12:26
主要违法事实:经查明,2021年04月01日晚,梁李明与xxx三人在丽水市莲都区某居民房内吃饭,后梁李明与xxx二人因琐事发生争吵,梁李明先挥拳殴打xxx,随后二人发生扭打,xx在拉架时被xxx误踢后使用梁李明家板凳砸中xxx头部,梁李明与xx的殴打造成xxx受伤,后经鉴定xxx的伤势构成轻微伤。梁李明于2021年06月22日接受调查。经询问,你对殴打xxx的行为供认不讳。本局在办案过程中,已依法履行了受案、询问查证、处罚前告知、审批决定等法定程序。本局认为:梁李明的行为妨害了社会管理秩序和社会风尚,侵犯了被害人xxx的身体权和健康权,构成了殴打他人的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依法应给予治安管理处罚。 行政处罚的种类和依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四十三条第一款、第十九条第(四)项之规定,决定给予梁李明行政拘留三日并处五百元的行政处罚。 行政处罚的执行方式和期限: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凭本决定书到工商银行莲都支行缴纳,逾期不缴纳的,每日按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加处的数额不超过本数;行政拘留送丽水市拘留所执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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