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露露殴打他人案(东公(南市)行罚决字[2022]02198号)
【主题分类】公安
【发文案号】东公(南市)行罚决字[2022]02198号
【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2012修正)188****0000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2012修正)188539430000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2012修正)188539430200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2012修正)188539430210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2012修正)188539170000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2012修正)188539170100
【处罚日期】2022.05.30
【处罚机关类型】公安部/厅/局/分局
【处罚机关】【浙江省金华市东阳市】浙江省东阳市公安局南市派出所
【处罚种类】、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非法财物行政拘留
【执法级别】市级
【执法地域】金华市
【处罚对象】王露露
【处罚对象分类】个人
【更新时间】2022.07.28 17:45:25
处罚名称 | 王露露殴打他人案 |
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 | 东公(南市)行罚决字[2022]02198号 |
被处罚对象 | 王露露 |
处罚结果 | 主要违法事实:2022年5月30日凌晨,王露露、钟某、廖某雄、候某莎等人在东阳市百乐汇KTV电梯内,因王某宝认错人拍了一下候某莎,双方引发争吵,王某宝挥打了钟某一下,钟某、王露露、廖某雄三人遂与王某宝扭打在一起,被徐某晶劝下后,王某宝越想越气,遂KTV五楼电梯口处顺手拿一啤酒瓶,乘坐电梯至一楼走廊与钟某理论,双方再次引发争吵,后王某宝持啤酒瓶砸钟某,王露露、廖某雄遂上来帮忙,三人遂与王某宝扭打在一起,期间钟某从走廊拐角处拿一啤酒空瓶对王某宝头部进行殴打,致使王某宝头部受伤流血。钟某、王露露、廖某雄三人未见明显伤势,王某宝经医院诊断头部左顶枕部软组织稍肿胀。 行政处罚的种类和依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四十三条第二款第(一)项、第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决定给予王露露行政拘留十一日并处五百元的行政处罚。 行政处罚的执行方式和期限: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凭本决定书到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东阳市支行缴纳,逾期不缴纳的,每日按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加处的数额不超过本数;行政拘留送东阳市拘留所执行。 |
处罚决定日期 | 2022-05-30 |
处罚机关 | 【浙江省金华市东阳市】浙江省东阳市公安局南市派出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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