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佳杰寻衅滋事案(淳公(千)行罚决字[2021]01470号)
【主题分类】公安
【发文案号】淳公(千)行罚决字[2021]01470号
【处罚日期】2021.07.02
【处罚机关类型】公安部/厅/局/分局
【处罚机关】【浙江省杭州市淳安县】淳安县公安局千岛湖派出所
【处罚种类】行政拘留
【执法级别】区/县级
【执法地域】淳安县
【处罚对象】李佳杰 贾乃亮自曝打李小璐
【处罚对象分类】个人
【更新时间】2021.09.18 18:06:06
主要违法事实:2020年10月19日晚上,李佳杰伙同郑某某等人在千岛湖镇明珠综合市场后面停车场,无故与王某、章某某等人发生打架,后被公安机关查获。李佳杰的行为已构成寻衅滋事。属情节较重.经查证:李佳杰属已满十四周岁不满十八周岁,对其从轻处罚;又属六个月内曾受过治安管理处罚,对其从重处罚。 行政处罚的种类和依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二十六条第(一)项、第十一条第一款、第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二条、第二十条第(四)项之规定,决定给予李佳杰行政拘留十三日的行政处罚,并收缴个人作案工具钢管一根。 行政处罚的执行方式和期限:由于被处罚人处罚前已采取刑事强制措施二十日,根据《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第一百六十三条第二款的规定,不再对其执行行政拘留。 |
北大法宝1985年创始于北京大学法学院,为法律人提供法律法规、司法案例、学术期刊等全类型法律知识服务。
发布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