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嘉豪殴打他人案(嘉南公(建)行罚决字[2021]01879号)
【主题分类】公安 
【发文案号】嘉南公(建)行罚决字[2021]01879号 
处罚日期】2021.07.07 
【处罚机关类型】公安部/厅/局/分局 
【处罚机关】【浙江省嘉兴市南湖区】浙江省嘉兴市公安局南湖区分局建设派出所 
【处罚种类】、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非法财物行政拘留 
【执法级别】区/县级 
【执法地域】南湖区 
【处罚对象】李嘉豪 
【处罚对象分类】个人 
【更新时间】2021.09.18 18:05:2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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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要违法事实:2021年07月07日凌晨,李嘉豪伙同他人在嘉兴市南湖区梅湾街啤特嘉餐厅门口,以“脚踩”的方式殴打蒋某某,后被公安机关查获。
行政处罚的种类和依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四十三条第二款第(一)项、第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决定给予李嘉豪行政拘留十一日并处五百元的行政处罚。
行政处罚的执行方式和期限: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凭本决定书到凭《(南湖区)政府非税收入缴款单》直接到工商银行、建设银行、禾城农商银行任何一家网点进行银行柜面缴款,或者使用支付宝扫一扫《(南湖区)政府非税收入缴款单》上面的二维码缴款缴纳缴纳,逾期不缴纳的,每日按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加处的数额不超过本数;行政拘留送嘉兴市南湖区拘留所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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