吴晓璇、任财娣等民间借贷纠纷民事二审民事裁定书
【案由】民事  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纠纷  合同纠纷  借款合同纠纷  民间借贷纠纷 
审理法院】江苏省盐城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理法院】江苏省盐城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结日期】2021.08.19 
【案件字号】(2021)苏09民终4007号 
【审理程序】二审 
【审理法官】虞忠和刘传龙张海静 
【审理法官】虞忠和刘传龙张海静 
叶世荣老婆【文书类型】裁定书 
【当事人】吴晓璇;任财娣;任野兰;江苏南海线缆设备有限公司;任银;朱燕华;任金海 
【当事人】吴晓璇任财娣任野兰江苏南海线缆设备有限公司任银朱燕华任金海 
【当事人-个人】吴晓璇任财娣任野兰任银朱燕华任金海 
【当事人-公司】江苏南海线缆设备有限公司 
【代理律师/律所】乐林上海方本(盐城)律师事务所;贾江苏锐智律师事务所 
【代理律师/律所】乐林上海方本(盐城)律师事务所贾江苏锐智律师事务所 
【代理律师】乐林贾 
【代理律所】上海方本(盐城)律师事务所江苏锐智律师事务所 
【法院级别】中级人民法院 
【原告】吴晓璇 
【被告】任财娣;任野兰;江苏南海线缆设备有限公司;任银;朱燕华;任金海 
本院观点】上诉人吴晓璇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上诉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 
【指导案例标记】
【指导案例排序】
【本院认为】本院认为,上诉人吴晓璇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上诉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准许上诉人吴晓璇撤回上诉。一审判决自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二审案件受理费43600元,减半收取21800元,由吴晓璇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更新时间】2022-08-21 02:19:49 
吴晓璇、任财娣等民间借贷纠纷民事二审民事裁定书
江苏省盐城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1)苏09民终4007号
当事人     上诉人(原审原告):吴晓璇。
     委托诉讼代理人:乐林,上海方本(盐城)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任财娣。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任野兰。
     上述两被上诉人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贾,江苏锐智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审被告:江苏南海线缆设备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盐城市盐龙街道华锐中路9号盐城高新技术创业园D2楼。
     法定代表人:任银,该公司总经理。
     原审被告:任银。
     原审被告:朱燕华。
     原审被告:任金海。
     上述四原审被告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贾,江苏锐智律师事务所律师。
审理经过     上诉人吴晓璇因与被上诉人任财娣、任野兰,原审被告江苏南海线缆设备有限公司、任银、朱燕华、任金海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不服盐城市盐都区人民法院于2021年4月2日作出的(2020)苏0903民初4407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21年6月10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案审理过程中,上诉人吴晓璇于2021年7月29日向本院提交书面申请,请求撤回上诉。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上诉人吴晓璇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上诉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上诉人吴晓璇撤回上诉。一审判决自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二审案件受理费43600元,减半收取21800元,由吴晓璇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落款
审判长 虞忠和
审判员 刘传龙
审判员 张海静
二〇二一年八月十九日
书记员 王圆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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