黄惠浓与蔡石、王亚楠、廖孝柏、杨光梅、廖焕然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案民事二审裁定书
【案由】民事 人格权纠纷 人格权纠纷 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
【审理法院】广东省惠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结日期】2020.06.08
【案件字号】(2020)粤13民终5128号
【审理程序】二审
【审理法官】朱莉娜邹戈张佳誉
【审理法官】朱莉娜邹戈张佳誉
【文书类型】裁定书
【当事人】黄惠浓;蔡石;王亚楠;廖孝柏;杨光梅;廖某
【当事人】黄惠浓蔡石王亚楠廖孝柏杨光梅廖某
【当事人-个人】黄惠浓蔡石王亚楠廖孝柏杨光梅廖某
【法院级别】中级人民法院
【字号名称】民终字
【原告】黄惠浓;廖孝柏;杨光梅
【被告】蔡石;王亚楠
【权责关键词】撤销法定代理法定代理人开庭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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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院认为】本院经审理认为,原审法院认定事实清楚,本院予以认可。本案的争议焦点为黄惠浓、廖孝柏、杨光梅、廖某起诉请求人身损害赔偿,人民法院是否应当予以受理。 蔡石涉嫌故意杀人案件公安机关尚在侦查阶段,案件具体情况尚未最终确定。原审法院裁定驳回黄惠浓、廖孝柏、杨光梅、廖某的起诉,处理正确,本院予以维持。 综上,黄惠浓的上诉请求不能成立,一审裁定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七十一条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更新时间】2021-11-04 03:09:50
黄惠浓与蔡石、王亚楠、廖孝柏、杨光梅、廖焕然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案民事二审裁定书
广东省惠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0)粤13民终5128号
当事人 上诉人(原审原告):黄惠浓。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蔡石。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王亚楠。
原审原告:廖孝柏。
原审原告:杨光梅。
原审原告:廖某。
法定代理人:黄惠浓。
审理经过 上诉人黄惠浓因与被上诉人蔡石、王亚楠、原审原告廖孝柏、杨光梅、廖某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案,不服广东省惠州市惠城区人民法院(2019)粤1302民初18338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20年6月1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决定不开庭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二审上诉人诉称 黄惠浓上诉请求:撤销原审裁定,发回原审法院重新审理,本案诉讼费用由蔡石、王亚楠负担。
黄惠浓、廖孝柏、杨光梅、廖某向原审法院起诉请求:1.判令蔡石、王亚楠连带向黄惠浓、廖孝柏、杨光梅、廖某赔偿损失,暂计1600463.5元(其中:死亡赔偿金841320元、丧葬费38331元、扶养费620812.5元、精神损害抚慰金100000元);2.判令蔡石、王亚楠承担办案的全部诉讼费用。以上数额暂计1600463.5元。
原审法院裁定:驳回廖孝柏、杨光梅、黄惠浓、廖某的起诉。
本院认为 本院经审理认为,原审法院认定事实清楚,本院予以认可。本案的争议焦点为黄惠浓、廖孝柏、杨光梅、廖某起诉请求人身损害赔偿,人民法院是否应当予以受理。
蔡石涉嫌故意杀人案件公安机关尚在侦查阶段,案件具体情况尚未最终确定。原审法院裁定驳回黄惠浓、廖孝柏、杨光梅、廖某的起诉,处理正确,本院予以维持。
综上,黄惠浓的上诉请求不能成立,一审裁定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七十一条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落款
审 判 长 朱莉娜
审 判 员 邹 戈
审 判 员 张佳誉
二〇二〇年六月八日
法官助理 黄弘扬
书 记 员 钟润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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