周秀芬、任桂叶民间借贷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案由】民事  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纠纷  合同纠纷  借款合同纠纷  民间借贷纠纷 
【审理法院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理法院】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结日期】2020.08.13 
【案件字号】(2020)豫01民终9827号 
【审理程序】二审 
【审理法官】郑志军 
【审理法官】郑志军 
【文书类型】判决书 
【当事人】周秀芬;任桂叶;荥阳市天鹅湖老年公寓 
【当事人】周秀芬任桂叶荥阳市天鹅湖老年公寓 
【当事人-个人】周秀芬任桂叶 
【当事人-公司】荥阳市天鹅湖老年公寓 
【代理律师/律所】贾峰河南绿城律师事务所;孟豪亮河南绿城律师事务所 
【代理律师/律所】贾峰河南绿城律师事务所孟豪亮河南绿城律师事务所 
【代理律师】贾峰孟豪亮 
【代理律所】河南绿城律师事务所 
【法院级别】中级人民法院 
【字号名称】民终字 
【原告】周秀芬 
【被告】任桂叶;荥阳市天鹅湖老年公寓 
叶世荣老婆【本院观点】借款人应当依照约定向出借人偿还借款。该拘留通知书并不能证明本案案涉借款与许中力涉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的直接关联性,故本院对其该项上诉意见,不予采纳。 
【权责关键词】无效合同合同约定管辖权异议证据交换自认关联性质证拘留诉讼请求缺席判决维持原判发回重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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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院查明】另查明,2017年2月18日,天鹅湖公寓法定代表人许中力向马莉娜出具《授权书》一份,载明:“授权天鹅湖公寓总经理马莉娜用卡号为62×××27的工商银行卡接收出借人任桂叶叁拾万元整,(因周末银行对公业务不办理),之后转入天鹅湖公寓工商银行17×××42的账号,任桂叶借款到期时给息付本均以借款合同办理"字样。    2017年2月18日,任桂叶通过其中国工商银行账户向马莉娜汇款30万元,当日,马莉娜向任桂叶出具收条一份,载明:“今收到任桂叶转到马莉娜工行账号人民币叁拾万元整(¥300000),收款人:马莉娜2017.2.18"字样;同日天鹅湖公寓向任桂叶出具收据一份,载明:“今收到任桂叶交来
现金人民币叁拾万元整¥300000,收款人马"字样,并加盖有天鹅湖公寓财务专用章。    再查明,任桂叶在庭审中自认天鹅湖公寓于2018年2月14日通过其员工李劲鹏账户向任桂叶账户转账支付利息4.5万元,于2019年2月15日向任桂叶转账支付利息4.5万元。 
【本院认为】本院认为,借款人应当依照约定向出借人偿还借款。本案中,任桂叶与天鹅湖公寓之间的民间借贷关系,有《借款合同》、银行流水、收条等证据为证,一审法院据此认定双方之间成立民间借贷关系,并无不当。周秀芬自愿为案涉借款提供担保,应当承担担保责任。关于周秀芬称天鹅湖公寓涉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的上诉意见。二审中,周秀芬提交了荥阳市公安局的拘留通知书一份,用以证明天鹅湖公寓的法定代表人许中力已因涉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被刑事拘留。本院认为,该拘留通知书并不能证明本案案涉借款与许中力涉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的直接关联性,故本院对其该项上诉意见,不予采纳。至于周秀芬称原审未处理天鹅湖公寓提出的管辖权异议的上诉意见,周秀芬一审、二审中均未提交相关证据证明其该项意见,应当承担举证不能的不利后果。本院对其该项上诉意见,亦不予采纳。    综上所述,周秀芬的上诉请求不能成立,应予驳回;一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应予维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判决如下: 
【裁判结果】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二审案件受理费7060元,由周秀芬负担(已交纳)。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更新时间】2022-08-21 03:59:16 
【一审法院查明】一审法院认定事实:2017年2月17日,(乙方)荥阳市天鹅湖老年公寓作为借款人、周秀芬作为担保人与作为出借人的(甲方)任桂叶签订《借款合同》一份,三方在合同中主要约定:一、甲方向乙方提供借款人民币30万元,期限3年,自2017年2月18日起至2020年2月17日止;二、借款利率为年息15%;三、乙方借款用途为公寓建设;四、乙方付款方式为按年付息(2018年2月17日为付息日、2019年2月17日为付息日、2020年2月17日为付息日),到期还本;五、若乙方未按时足额支付年息、本金,甲方有权单方解除本合同并提前收回全部借款本息,且乙方愿按月利率2%计付借款期内及逾期利息;六、周秀芬作为担保人在借款合同上签字,天鹅湖公寓加盖公司印章,法定代表人许中力签字捺印,公司员工马莉娜在合同上签字。 
【一审法院认为】一审法院认为,合法的民间借贷应受法律保护。本案结合任桂叶提供的证据和任桂叶在庭审中的陈述,能够证明任桂叶与天鹅湖公寓之间形成民间借贷法律关系,双
方债权债务关系明确且合法有效,借款期限届满后天鹅湖公寓未依约还款,周秀芬作为担保人也未承担担保义务,故天鹅湖公寓、周秀芬构成违约,应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关于任桂叶主张天鹅湖公寓偿还借款30万元的诉讼请求,有天鹅湖公寓向任桂叶出具的借款合同以及相对应的付款凭据为证,原审法院予以支持;关于任桂叶主张借款利息8.4万元(自2019年2月18日起至2020年4月17日止的利息按照月利率2%的标准计算),符合合同约定和法律规定,原审法院予以支持;关于任桂叶主张自2020年4月18日起至借款全部偿还完毕之日止的利息,根据合同约定,原审法院支持利息按年利率24%计算。关于任桂叶主张周秀芬对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的诉讼请求,周秀芬自愿在借款合同上作为担保人签字,未约定保证方式,应视为其就涉案借款向任桂叶提供连带责任保证,原审法院对任桂叶该项诉讼请求予以支持。天鹅湖公寓、周秀芬经原审法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视为放弃举证质证的权利,应承担不利之法律后果。    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百零七条、第二百零五条、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十九条、第二十一条、第二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一、荥阳市天鹅湖老年公寓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任桂叶借款本金30万元及利息8.4万元,并支付以30万元本金为基数,以年利率24%为标准自2
020年4月18日起计算至借款全部偿还完毕之日止的利息;二、周秀芬对上述第一项确定的义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周秀芬承担责任后,有权向荥阳市天鹅湖老年公寓追偿。如果未按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3530元(已减半收取),保全费2440元,共计5970元,由荥阳市天鹅湖老年公寓、周秀芬共同负担。 
【二审上诉人诉称】周秀芬上诉请求:1.依法撤销原审判决,查明本案的事实后,依法改判周秀芬不承担担保责任或发回重审。2.本案的诉讼费由任桂叶承担。事实和理由:一、原审法院程序违法。本案一审中天鹅湖公寓提交管辖权异议申请书,一审法院未电话通知周秀芬、天鹅湖公寓,也未邮寄关于管辖权的民事裁定书,却做出缺席判决,涉嫌程序违法。二、原审法院查明的事实错误。原审判决变相剥夺了周秀芬、天鹅湖公寓申诉和抗辩的权利。任桂叶诉状中陈述不属实,天鹅湖公寓因涉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被立案侦查,案涉借款合同应属无效,担保合同也应无效,周秀芬不应承担担保责任。    本院二审期间,当事人围绕上诉请求依法提交了证据。本院依法组织当事人进行了证据交换和质证。本院经审理查明的事实与一审法院认定的事实一致。    综上所述,周秀芬的上诉请求不能成立,应予驳回;一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应予维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
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判决如下: 
周秀芬、任桂叶民间借贷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2020)豫01民终9827号
当事人     上诉人(原审被告):周秀芬。
     委托诉讼代理人:戴殿伟,郑州市荥阳市索河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任桂叶。
     委托诉讼代理人:贾峰,河南绿城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孟豪亮,河南绿城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审被告:荥阳市天鹅湖老年公寓,住所地荥阳市。
     法定代表人:许中力。
审理经过     上诉人周秀芬因与被上诉人任桂叶及原审被告荥阳市天鹅湖老年公寓(以下简称天鹅湖公寓)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不服河南省郑州市中原区人民法院(2020)豫0102民初2293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20年8月5日立案后,依法采取独任审理方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周秀芬的委托诉讼代理人戴殿伟、任桂叶及其委托诉讼代理人孟豪亮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