叶志荣与霍利国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民事二审裁定书
【案由】民事 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纠纷 合同纠纷 借款合同纠纷 民间借贷纠纷
【审理法院】广东省佛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理法院】广东省佛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结日期】2020.07.16
【案件字号】(2020)粤06民终6459号
【审理程序】二审
【审理法官】舒琴王志恒钟玲
【审理法官】舒琴王志恒钟玲
【文书类型】裁定书
【当事人】叶志荣;霍利国
【当事人】叶志荣霍利国
【当事人-个人】叶志荣霍利国
【代理律师/律所】蓝伟平广东信步律师事务所;曹洪林广东商达(佛山)律师事务所
【代理律师/律所】蓝伟平广东信步律师事务所曹洪林广东商达(佛山)律师事务所
【代理律师】蓝伟平曹洪林
【代理律所】广东信步律师事务所广东商达(佛山)律师事务所
【法院级别】中级人民法院
【字号名称】民终字
【原告】叶志荣
【被告】霍利国
【本院观点】叶世荣老婆《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规定:“起诉必须符合下列条件:(一)原告是与本案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二)有明确的被告;(三)有具体的诉讼请求和事实、理由;(四)属于人民法院受理民事诉讼的范围和受诉人民法院管辖。
【权责关键词】撤销代理违约金支付违约金合同约定管辖权异议证明诉讼请求变更诉讼请求驳回起诉发回重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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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院查明】经审查,本院对一审查明的事实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本院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规定:“起诉必须符合下列条件:(一)原告是与本案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二)有明确的被告;(三)有具体的诉讼请求和事实、理由;(四)属于人民法院受理民事诉讼的范围和受诉人民法院管辖。"本案中,叶志荣提出的诉讼请求具体明确,并有相应的事实和理由,
故其起诉符合法律规定的条件。因此,一审法院裁定驳回叶志荣的起诉,存在不当,本院予以纠正。 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一条、《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三十二条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一、撤销广东省佛山市禅城区人民法院(2019)粤0604民初27076号民事裁定; 二、本案指令广东省佛山市禅城区人民法院审理。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更新时间】2022-09-21 20:00:12
【一审法院查明】一审法院经审理查明:2019年3月30日,叶志荣(以陈忠文的名义)、霍利国、案外人关健林(以陈港明的名义)三方共同签订佛山市沙场合伙协议,约定的主要内容为:霍利国将其合法拥有使用权和经营权的佛山市南海区下滘沙场、佛山市顺德区乐从镇展兆坚沙石场、佛山市南海区平洲雨宛沙场与叶志荣、案外人关健林合伙经营。一、沙场地址及合伙期限:下滘沙场地址为佛山市南海区XXXX号桩位起向南至3号、4号桩位,南从5号、6号桩位至7号、8号桩位;合伙期限为2019年1月1日至2021年1月14日。展兆坚沙石场地址为佛山市顺德区XXXX土地,佛山市顺德区港泉仓储贸易公司旁,面积10.83亩;合伙期限为2019年4月1日至2028年6月30日。雨宛沙场地址为佛山市某某某某某某XXXX;合伙期
限为2019年6月1日至2022年6月1日。以上合伙期限如果和霍利国与土地出租方的第一手合约有冲突,则以第一手合约的到期期限为准。二、责任及分工:霍利国负责办理沙场码头相关的营业执照和其它有关部门的各种证照工作和费用,以及通水通电通路等工作,同时负责协调和各沙场村委经济联合社业主和村民的关系,保证沙场的正常运营。如果沙场存在霍利国原有的其他合作方,则霍利国负责沙场的交接工作和费用,并签署相关的交接证明文件,确保沙场正常顺利交给叶志荣和案外人关健林运营。三个沙场交接前的债权债务由霍利国单独承担,交接后的债权债务由三方按各自股份比例承担。三方共同负责具体的经营管理业务。三方的股份比例为霍利国25%,叶志荣37.5%,案外人关健林37.5%。叶志荣和关健林总共出资500万元,两方均需资金真实到账,用于成立三个有限责任公司运作三个沙场。沙场运营所需的流动资金由叶志荣和案外人关健林两方负责。如任何一方资金困难,首先可由其他股东代为出资,利息按年息30%计算给出资股东;其次经三方股东书面同意可向外部筹措资金,利息按实际年息计算。三、竞业限制和保密:合伙期间三方不得私下在佛山市行政区域经营(包括用独立或合作等方式去租赁或承包)其它沙场,违反本竞业限制的,守约方可以单方终止合同,违约方应按本合同一年期间的各项租金和杂费总额的100%向守约方支付违约金,实际损失大于违约金的,按实际损失赔偿。三方应对本合同内容绝对保密,不得
向任何第三方泄露,任何一方违反保密条款的,按本合同一年期间的各项租金和杂费总额的100%向守约方支付违约金,实际损失大于违约金的,按实际损失赔偿。合伙期满后叶志荣和关健林有优先续约权。四、附则:本协议签署地为佛山市南海区。因履行合同发生争议,三方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约定向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法院起诉。本协议不受佛山市顺泽建筑材料有限公司与佛山市南海拓申贸易有限公司于2018年12月3日签订的《雨苑沙场渣土中转站项目公司投资协议》和三方于2018年12月27日签订的《佛山市南海区下滘沙场合伙协议》的约束,上述两份协议自本协议签字之日起失效。如本协议在运营过程中出现争议或补充修改,由三方协商解决,并签订相关的书面补充修改协议,补充修改协议与本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如有其它文件,一律作废,以本文件为准等。 2019年3月13日,霍利国参与佛山市南海区某某某XXX经济联合社对位于佛山市南海区某某某XXX的土地承租权的招投标,并竞标成功,双方当天签订土地使用权租赁合同,合同约定:为保证合同的履行,霍利国应在本合同签订之日一次性交纳2305406元给经济联合社作为本合同的履约保证金,保证金在合同履行期间交由经济联合社保管,在合同期满或双方协商解除合同后三十天内,霍利国没有拖欠税费或没有因该土地使用过程的其它原因产生的纠纷而未解决的,且霍利国全面履行合同权利义务的前提下,经济联合社将保证金(不计利息)如数退还霍利国。 2019年
3月8日,案外人关健林向霍利国转账1152703元,用途为“借款给公司交雨苑保证金"。2019年3月12日,叶志荣向霍利国分别转账252703元、900000元,附言:“借款给公司交保证金"。同日,叶志荣向佛山市南海区某某某XXX经济联合社转账2305406元,缴纳土地租赁保证金。后因案涉土地原租户拒绝腾退土地,导致霍利国未能按投标租赁合同进驻使用土地,而XXX经济联合社拒绝退还保证金,双方产生纠纷,遂成讼。
【一审法院认为】二、退一步说,如一审法院认为应按合作关系审理本案,则一审法院没有管辖权。《佛山市沙场合伙协议》明确约定案件的管辖法院为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法院。综上,请求二审法院查清事实,依法改判或发回重审。 二审庭审期间,叶志荣补充意见如下,一审裁定驳回起诉不符合法律规定。叶志荣的起诉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的规定,不存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四条规定的情形,一审法院不应以裁定驳回起诉的形式处理本案。即使一审法院要求变更诉讼请求或其认为按照合作关系审理本案,亦不影响对叶志荣起诉的审理。因此,应撤销一审判决,发回重审。
【二审上诉人诉称】叶志荣上诉请求:1.撤销一审裁定,改判支持叶志荣的上诉请求或发回
重审;2.依法撤回关健林委托起诉的借款1152703元;3.本案一审、二审诉讼费由霍利国承担。
叶志荣与霍利国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民事二审裁定书
广东省佛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0)粤06民终6459号
当事人 上诉人(原审原告):叶志荣。
委托诉讼代理人:蓝伟平,广东信步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霍利国。
委托诉讼代理人:曹洪林,广东商达(佛山)律师事务所律师。
审理经过 上诉人叶志荣因与被上诉人霍利国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不服广东省佛山市禅城
区人民法院(2019)粤0604民初27076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二审上诉人诉称 叶志荣上诉请求:1.撤销一审裁定,改判支持叶志荣的上诉请求或发回重审;2.依法撤回关健林委托起诉的借款1152703元;3.本案一审、二审诉讼费由霍利国承担。
事实与理由:一审法院认定事实错误,适用法律错误,应予纠正。
一、叶志荣与霍利国之间存在借贷关系,叶志荣应偿还借款及利息。案涉款项转账备注为借款,属于叶志荣向霍利国出借的款项。霍利国中标后以中标通知书上显示的金额2305406元向案外人及叶志荣借款用于交纳保证金。因案外人和叶志荣各占50%合作份额,故各借款一半给霍利国,借款金额精准到元。在霍利国交纳保证金后,2019年3月30日霍利国与案外人陈港明、陈忠文三方签订《佛山市沙场合伙协议》。霍利国陈述其就退还保证金等起诉佛山市南海区某某某XXX经济联合社,但该事宜未与案外人及叶志荣协商,交纳保证金及合作前的事宜均系霍利国自行应承担的义务及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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