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超四罚制度]一超四罚的具体解释
一超四罚制度
坚持问题导向,全面梳理治超领域的执法内容,认真排查治超检查和处罚过程中存在的问题,大力整治乱执法、乱等违法违规行为,按照“十不准”纪律的要求,查处一批违反工作纪律和工作规程的执法行为,及时曝光影响恶劣的典型案件,按照“五坚持”原则,健全完善“八项制度”,加快推进治超联合执法常态化制度化。
一、“十不准”纪律
1、不准制定和执行与全国统一超限超载认定标准不一致的地方标准。
2、不准无执法资格人员实施行政处罚、行政强制措施等执法行为。
3、不准超出法律法规规定的范围实施行政检查和行政处罚。
4、不准制定和执行收缴合并的制度。
5、不准利用职务便利,以各种形式收受当事人及其委托人财物。
6、不准对同一违法行为进行重复。
7、不准对违法超限超载车辆只不卸载。
8、不准违规收取超限检测费、停车保管费、通行费等费用。
9、不准超期扣留违法超限超载车辆不作处理。
10、不准在公路超限检测站以外现场处罚车辆超限超载违法行为,原则上所有对货车超限超载违法行为的现场检查处罚一律引导至公路超限检测站进行。
二、“五坚持”原则。
1、坚持源头执法。加强车辆和装载源头监管,促使治超重心前移,防止超限超载车辆出场上路,减少路面执法矛盾冲突。
2、坚持联合执法。推动依托公路超限检测站,交通运输部门公路管理机构、公安交管部门治超联合执法模式常态化制度化。
3、坚持文明执法。加强治超执法队伍规范化建设,不断提高文明执法的能力和水平。
4、坚持阳光执法。建立健全治超执法信息公示制度,通过政府网站或者在办公场所公示有关执法信息。
5、坚持理性执法。多运用说服教育、调节疏导、劝导示范等非强制手段,寓处罚于教育服务之中,消解执法冲突,严禁粗暴执法和随意执法。
三、“八项制度”。
1、违法超限超载车辆未卸载到位不得放行。执法过程中发现的违法超限超载车辆,应在监督其消除违法行为后,方可按照有关规定放行。
2、车货总重质量超过限定标准的违法统一由公安交管部门实施处罚。交通运输部门公路管理机构、公安交管部门依托公路超限检测站开展联合执法,对车货总质量超过限定标准的超限超载车辆,在交通运输部门公路管理机构负责监督消除违法行为后,由公安交管部门单独实施处罚记分。
3、严格规范处罚。对车货总质量超过限定标准的违法超限超载行为,公安交管部门作出处罚后,交通运输部门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落实“一超四罚”措施。对货运车辆其他违法行为,
交通、公安部门依法进行处罚,但对同一违法行为不能重复。
4、收缴分离。执法人员只能向当事人开具行政处罚决定书,不准现场收取,由当事人持行政处罚决定书到指定的代收银行缴纳。
5、行政执法公示。交通运输部门公路管理机构、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公安交管部门应将执法主体、执法依据、执法程序、执法监督、执法结果、当事人权利等相关信息进行全面公示(六公示)。
6、执法过程全记录。交通运输部门公路管理机构、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公安交管部门应采用文字、音像、电子数据等方式,对行政执法行为全过程进行记录,切实保障行政相对人以及其他利害关系人的合法权益,减少行政争议。
7、重大执法决定法制审核。交通运输部门公路管理机构、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公安交管部门要严格落实重大案件集体讨论制度,逐步建立和完善重大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制度。
8、运政人员不在单独上路检查货运车辆。为避免重复处罚,运政人员不再单独上路检查货运车辆,重点负责货运市场准入、货运装载源头监管、从业资格和信用管理等相关工作。
“一超四罚”是指对超限运输车辆的承运人、装载企业、货运企业、驾驶员实行“一超四罚”制度。
其中:
1、对驾驶员的处罚主要在路面检查中
由公安部门实施,依据是《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九十二条规定:货运机动车超过核定载质量的,处二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超过核定载质量百分之三十或者违反规定载客的,处五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另据《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记分分值》对驾驶人进行扣分处理。
2、对运输企业、承运人的处罚,由车籍地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实施
依据是《公路安全保护条例》第六十六条规定:对1年内违法超限运输超过3次的货运车辆,由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吊销其车辆营运证;对1年内违法超限运输超过3次的货运车辆驾驶人,由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责令其停止从事营业性运输;道路运输企业1年内违法超限运输的货运车辆超过本单位货运车辆总数10%的,由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责令道路运输企业停业整顿;情
节严重的,吊销其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并向社会公告。
超载1人扣多少分和多少3、对货运场所经营者的处罚,有违法行为发生地交通运输执法机构实施
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第七十二条违规定:反本条例的规定,道路运输站(场)经营者允许无证经营的车辆进站从事经营活动以及超载车辆、未经安全检查的车辆出站或者无正当理由拒绝道路运输车辆进站从事经营活动的,由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责令改正,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
4、对指使、强令车辆驾驶人超限运输货物的违法行为人的处罚,由违法行为发生地的交通运输执法机构实施
依据是《超限运输车辆行驶公路管理规定》第四十九条规定:
违反本规定,指使、强令车辆驾驶人超限运输货物的,由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责令改正,处30000元以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