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由】民事 劳动争议、人事争议 其他劳动争议、人事争议
【审理法院】福建省厦门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理法院】福建省厦门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结日期】2020.03.17
【案件字号】(2020)闽02民终1469号
【审理程序】二审
【审理法官】(张嵘)
【审理法官】(张嵘)
【文书类型】裁定书
【当事人】厦门市同安区特殊教育学校;吴佳佳
【当事人】厦门市同安区特殊教育学校吴佳佳
【当事人-个人】吴佳佳
【当事人-公司】厦门市同安区特殊教育学校
【法院级别】中级人民法院
【原告】厦门市同安区特殊教育学校
【被告】吴佳佳
【本院观点】厦门市同安区特殊教育学校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上诉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
【权责关键词】申请撤回上诉执行
【指导案例标记】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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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志杰 谢婷婷【本院认为】本院认为,厦门市同安区特殊教育学校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上诉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准许厦门市同安区特殊教育学校撤回上诉。一审判决自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本案一审案件受理费按原审判决执行;二审案件受理费10元,减半收取计5元,由上诉人厦门市同安区特殊教育学校负担。
【更新时间】2021-11-02 06:06:57
厦门市同安区特殊教育学校、吴佳佳劳动争议二审民事裁定书
福建省厦门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0)闽02民终1469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厦门市同安区特殊教育学校。
法定代表人:戴英妹,校长。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吴佳佳。
上诉人厦门市同安区特殊教育学校因与被上诉人吴佳佳劳动争议一案,不服福建省厦门市同安区人民法院(2019)闽0212民初3900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出上诉。本案审理过程中,经本院主持调解,厦门市同安区特殊教育学校于2020年3月16日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
本院认为,厦门市同安区特殊教育学校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上诉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厦门市同安区特殊教育学校撤回上诉。一审判决自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本案一审案件受理费按原审判决执行;二审案件受理费10元,减半收取计5元,由上诉人厦门市同安区特殊教育学校负担。
审 判 员 (张嵘)
二〇二〇年三月十七日
法官 助理 (李斌)
代书记员( 周 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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